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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使用范围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9:27 竞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第29届奥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

  第三条该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释义:对于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管理的重要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误用和错用;另一方面在于社会上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不熟悉,加之确实可能出现蓄意规避管理制度的违规使用,如用非商业目的的幌子掩饰其商业目的。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即便是一些非商业的使用,也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乃至监控。

  对于因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只要权利人声明不经许可即可使用,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具备了合法性,如政府机关公务活动,新闻宣传等场合中的使用。否则,使用者不能擅自使用。对于使用者而言,必须尊重权利人依照条例所享有的所有权,不论因何故进行了擅自使用,均将构成侵权行为。

  就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权利人的特殊重要价值而言,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是条例中权利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未经授权者无偿使用这些标志的行为不受追究的制裁,那么对于交纳使用费合法使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是很大的不公正待遇。

  “潜在商业目的”,也就是隐性市场行为,在于同公开的传统侵权方式不同。例如,直接将奥林匹克标志(如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会徽)盗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或广告画面中,属于公开的传统侵权方式;而通过举办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宣称自己对奥运会的热心支持为名,间接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的商业价值增加其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做法,就属于隐性市场行为。比如,一家企业并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资助,却向他人免费提供印有其企业或产品标志的服装,怂恿受赠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奥运会场所,以达到借助奥运会宣传自己的目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释义:前两条规定,使擅自在任何类别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均成为违法行为。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释义:如果企业尤其是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的同业竞争者或北京奥组委赞助商的同业竞争者在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公益广告中具名,仍能认定为是在为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隐性市场行为。

  除非取得本条例中权利人的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应擅自运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广告创意或广告活动的策划。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释义:对互联网服务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理:在网站宣传内容中出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网站经营者的宣传,尤其是商业广告,也包括为其他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行为发布广告、传播信息。

  另据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蒋效愚介绍,目前,该主题口号已经按照国际惯例完成了国内外的商标注册手续。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worldOnedream)作为与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一样的北京奥运会重要形象标识,只有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才有资格将之用于商业用途。北京奥组委不久将制定在其他范畴内使用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的指南。

  作者:杨润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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