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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官司再起波澜(图)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2:29 新闻晚报
刘翔肖像官司再起波澜(图)
引发事件的《精品购物指南》封面

  据新华社电

  刘翔的代理律师郑英华昨日表示,在征求刘翔本人意见后,已就刘翔肖像权案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郑英华说:“我们已于9日上午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一审海淀区法院办理了所有相关手续。”海淀区法院于5月25日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肖像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了刘翔要求认定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郑英华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他说,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刘翔及律师都感到意外,他们希望并有信心通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护刘翔维权请求。

  目前刘翔正在美国纽约训练,并将参加在纽约举行的一场田径比赛。他的上诉完全委托律师代理。郑英华说,这个诉讼案事实清楚,双方对于证据都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如何就事实证据进行法律裁定。《精品购物指南》等使用刘翔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并用刘翔的肖像进行广告经营,具备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肖像权行为的两个构成要件,侵害了刘翔的肖像权。他还透露,为了能够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他们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为新闻报道,但是根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精品报社不属于新闻媒体,不具有从事新闻活动的资格。因此,使用刘翔的肖像也不属于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不过,代理律师同时表示,不排除与被告方进行和解的可能。“和解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郑英华说。

  刘的代理律师昨日已就肖像权案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并声称有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为新闻报道,但是根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精品报社不属于新闻媒体,不具有从事新闻活动的资格。因此,使用刘翔的肖像也不属于新闻报道合理使用。

  刘的代理律师昨日已就肖像权案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并声称有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为新闻报道,但是根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精品报社不属于新闻媒体,不具有从事新闻活动的资格。因此,使用刘翔的肖像也不属于新闻报道合理使用。

  田管中心

  田管中心也于9日发表了书面声明,坚决支持刘翔上诉,依法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

  被告方

  《精品购物指南》的委托代理人陆波因外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另一被告中友百货的代理律师郑子鑫称对刘翔上诉并不知情,要等待法院通知,但他表示对二审胜诉同样充满信心。

  事件回放

  2004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125万元等要求。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海淀区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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