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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提起上诉 律师: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0:30 中国体育报

  本报讯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郑英华6月9日在北京表示,在征求了刘翔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之后,已经于6月9日上午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完毕上诉手续,二审程序已经正式启动。郑英华说,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

  刘翔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以人物形象为封面,但千期专刊
的封面特点与其他各期截然不同,该专刊封面未将刘翔的肖像与下面的广告分开,“原审法院根据‘读者对该报的认知常识’否认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但根据庭审调查,涉案各方均未向原审法院提交有关证据以证明‘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因此,原审法院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认知常识作为判决依据,其行为明显违法。”再者,“原审法院‘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的角度分析’,认为刘翔肖像与封面广告不存在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但是涉案各方和原审法院均未出示证据证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所指的具体内容,更未依法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材料判决本案,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判案的明文规定。”

  郑英华说,据相关证据,精品报社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刊载新闻,另外“千期专刊的封面不包含任何新闻信息,其所反映的是一种商业行为;封面所用刘翔的肖像已被修改,与原比赛时的肖像有较大的区别,从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该肖像也不属于新闻报道。”原审法院没有否认千期专刊的封面不属于新闻报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郑英华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过研究得出了如下分析意见,“原审法院适应法律不当,严重侵害了刘翔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关于‘肖像的合理使用’,以及‘合理限制肖像权’的论述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学术意见,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法院依据学术意见审理本案,行使了立法机关的权力,超越了司法职能。原审法院执法犯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应予纠正。”

  作者:葛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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