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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争议不断:清华跳水案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协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2:24 新京报
  3年前清华跳水队和王母何蕙签署的那份协议(见右栏),成为了本案乃至整个清华跳水队命运的钥匙。

  被告:清华违法在先

  被告代理律师邓群表示何蕙与清华签署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应属于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第83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清华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相关程序,而且其也超过了仲裁规定的时限。

  邓群认为这份聘用协议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表示清华跳水队招收王鑫本身就是存在双方的劳务关系,但清华从来没有向王鑫支付过劳动报酬,这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所以这份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清华起诉的证据。

  对于王鑫的不辞而别,邓群表示既然清华违法在先,何蕙带着王鑫出走就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清华一直没有向王鑫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王鑫当然有权利随时离开清华并解除与清华的协议。

  原告:这只是民事协议

  参加庭审的清华跳水队副领队颜天明显然与邓群的看法不一样,他认为这只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协议,应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他表示王鑫不是第一个私自离开跳水队的人员,他们也保留根据协议对其他离队人员起诉的权利。

  颜天明对于清华跳水队与王鑫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说法予以驳斥,“怎么能用《劳动法》来解释呢,王鑫不是劳动者,她是一个受教育者,她与清华不具有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此案是教育培训和体育训练上出现的纠纷,王鑫自费为清华打工一说是不成立的。”

  清华的说法是王鑫不但是清华跳水队的队员,还是清华的一名学生,而双方的协议只是清华与王鑫之间的培训协议,与劳动雇佣关系根本沾不上边,就更不用说违反《劳动法》了。

  专家:不公平合同难以认定

  记者专门联系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熊鹰,熊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这份协议如何认定,如果法官认定为劳动合同,则清华必败无疑;如果法官认定这只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协议,则清华可能胜诉,但其索赔金额可能会重新计算。

  熊律师表示这样的协议现在法律界一般都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合同,但它又缺少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素,比如工作岗位、工作职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一个也没有,所以法官如何认定才是关键。如果从民事协议的角度来说,这绝对是一个不公平合同,因为合同本身对于乙方王鑫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较多,而对于甲方清华跳水队的责任和义务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协议有效期为清华为队员注册至地方队时止,但如果甲方不注册协议就无法终止;协议期间甲方有各种限制的解约条件而乙方没有;关于违反协议的赔偿也只有乙方违约的赔偿条款而没有甲方违约的赔偿条款,完全是一个单方面合同。但熊律师同时表示,即使这份协议存在不公平,但新的《合同法》还是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合同有效性,也就是说一旦法官认定此为民事协议,仍会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而不会考虑协议内容的不公平性。

  最后,熊律师强调,即使清华最后胜诉,法官对其赔偿金额的要求也有可能不予支持,因为协议中培养费用的计算很难确定,而许多数目并没有经过双方约定,其35万的赔偿要求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

  《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

三方争议不断:清华跳水案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协议
甲方:清华大学跳水队

  乙方:王鑫家长

  为促进我国跳水事业的发展,探索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跳水运动水平的优秀人才的新途径,根据家长的申请及王鑫在试训阶段的表现,清华大学跳水队经研究同意招收王鑫入队,并经与家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经甲方的试训和考核,接受王鑫(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为跳水队正式队员,王鑫的注册由甲方负责,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2,王鑫作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将一边学习,一边训练。王鑫的学习、训练、竞赛、生活管理和医务监督由甲方负责安排。

  3,从正式入队开始至王鑫由甲方将其注册到某省、市跳水队队员为止,此间王鑫的学习费、生活费、训练费和医疗费由乙方负责,具体款额为每月伍佰元(500元)。在王鑫由甲方将其正式注册为某省、市跳水队队员后,甲方负责安排王鑫的培养经费。

  4,王鑫在清华大学跳水队训练期间,如因伤、病不能继续坚持训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学习、训练状况太差,甲方有权中止其训练,王鑫由乙方负责安排。

  5,在协议期间,乙方和王鑫必须遵守甲方的训练和学习管理制度。在遇有集训、调训等任务时,必须遵从甲方的统筹安排,不得擅自离队。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

  6,如遇到超出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双方将友好协商,尽力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清华大学跳水队

  负责人:颜天民

  乙方:王鑫家长

  签字:何蕙

  2002年7月22日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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