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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败诉 公共领域参赛媒体图片来源合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3: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睿娜)昨天,海淀区法院对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对刘翔律师几天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支持,不准原告刘翔撤诉。随后审判长宣读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18日,刘翔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提出撤诉。但海淀法院认为,刘翔申请撤诉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认定前,其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有悖于撤诉限于对自身权利处分的原则,亦可能有损他人利益,故不予支持。审判长当场宣布,不准原告刘翔撤诉。

  随后,审判长宣读《民事判决书》,认为《精品购物指南》刊登的两张肖像是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赛场,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精品购物指南》的使用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而且图片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对于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两者虽在同一页面出现,却有不同意义,不具广告关联性。且从中友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行为和《精品购物指南》出版程序分析,中友发布广告并不知情会有刘翔的肖像,两者也不具关联性。法院认定,刊登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对刘翔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予以驳回。

  收到法院的判决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发表声明,同意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刘翔的代理律师郑英华对结果表示遗憾。至于刘翔一方会否上诉,郑律师表示,要和刘翔商量后决定。据悉,郑同时还在帮刘翔打其它4起侵权官司。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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