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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刘翔肖像权案 审判长解析“飞人”败诉原因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21:30 新华网

  新华社记者汪涌、李京华

  备受关注的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金牌得主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做出了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担任这一案件审判长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在宣布判决后,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采访,解析判定刘翔败诉的理由。

  马军介绍说,刘翔与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肖像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年11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翔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同意就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报的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做封面广告。同日《精品购物指南》的网络电子版,采用了这一封面。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要求。

  马军说,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对彼此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等能够确认的事实后,作出了刘翔败诉的判决。

  马军谈及判决的主要依据时说,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无正当理由,未经本人许可而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构成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人的肖像权。

  马军分析说,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这一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

  具体到本案争诉涉及的这期《精品购物指南》,马军也进行了分析。他说,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属于回顾性报道。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均予以保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马军说,使用刘翔肖像进行正当新闻报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如未经刘翔允许,使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经营,则属于侵权。对于这一期报纸中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北京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也进行了认真分析。

  马军介绍说,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面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刘翔跨栏形象和“影响2004”、国旗红色的背景共同构成一个主题画面,以红色的暖色调为主,使人联想到奥运盛会、中国在奥运史上的突破、2004年的重大事件、短跑项目的冠军、知名人士刘翔等等;而北京的这家公司购物节广告在封面下方以蓝色等冷色调为主,与上面的暖色调相区别,其主题系向大众传递购物节的信息,包括卡通人物形象、时间、地点、优惠信息、向《精品购物指南》的祝贺等内容。

  北京海淀法院的审理法官根据《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其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以及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分析后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从这家百货公司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行为和《精品购物指南》编辑出版报刊的程序分析,他们选择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报刊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未利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据此可以判断《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马军说,正是在这一系列事实基础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刘翔认定其肖像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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