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跳水队官司全聚焦 到底是谁违反了合同(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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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03:21 新京报 | ||||||||||||
“清华跳水案”昨日开庭,被告拒绝调解法庭择日判决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实习生徐显强)备受关注的“清华跳水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开庭,在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由于被告方不同意庭下调解,法庭闭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2001年2月16日,何蕙以女儿王鑫监护人的身份向清华大学提出申请,请求接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队员,同年5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接收王鑫为试训队员。此后,清华大学跳水队开始为其安排训练和学习。2002年7月22日,清华大学与何蕙签订了《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约定接收王鑫为正式队员,其注册由校方负责,“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乙方(何蕙)未经甲方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5倍。” 2004年1月,12岁的清华跳水队员王鑫突然失踪,跳水队特意向警方报案。结果得知,王鑫是被其母亲何蕙私自带走,并且已经成为天津跳水队的注册队员。为此,今年春节前夕,清华大学将王鑫的监护人何蕙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现场,清华跳水队代理律师称3年跳水队总共为培养王鑫花费了34.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王鑫应向清华大学赔付5倍的费用共计174万元,但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后决定只索赔35万元,并要求王鑫继续履行合同,重新返回清华。而何蕙的律师认为,2002年7月22日清华跳水队与王鑫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是一份劳动合同,跳水队不仅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支付王鑫劳动报酬,还要她自付生活费、学习费等费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他们认为自己才是此案的真正受害者,所以没有接受法官提出的庭下调解建议。 法庭随即宣布休庭,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宣判。 原告说法 王鑫出走违反协议 颜天明称清华大学跳水队的模式是半天学习半天训练,既提高运动员的专业水平,也增进他们的文化知识。他表示清华具有注册运动员的权利,而正当清华准备给王鑫注册时,她突然失踪了,并且私自在天津队注册,而和她一批的队员现在都已经注册了。 对于被告律师认定此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颜天明强烈反对:“怎么能用劳动法来衡量呢,王鑫不是劳动者,她是一个受教育者,她与清华不具有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此案是教育培训和体育训练上出现的纠纷,王鑫自费为清华打工一说是不成立的。” 本报记者李欣悦 实习生徐显强 被告说法 清华违反劳动合同 面对清华跳水队的起诉和索赔,王鑫的母亲何蕙表示与清华签署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应该先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华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针对与清华跳水队的合同,何蕙认为这份聘用协议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她表示当初自己是慕名而来,为的是让女儿能够得到于芬的指点,但女儿不但没有得到于芬的亲自指点,而且教练还经常更换,王鑫来清华跳水队3年,甚至没有获得一次参加比赛的机会。 何蕙坦言,在签署协议之前并不知道清华跳水队不具备注册运动员的资格,而且协议还规定了学习费、医疗费和生活费都得自己交,“这个协议完全是站在清华的立场上,完全没有考虑孩子的利益,孩子没有任何权利。以后受伤了怎么办,未来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本报记者李欣悦 专家说法 模糊合同是判案关键 庭审中,关于清华大学与何蕙之间签署的协议到底是一般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双激烈辩论的焦点。清华跳水队坚称王鑫是自己的学员,自己对王鑫进行专业的训练,而双方的协议就是一个培训合同,是学校和学员之间的关系,根本不是劳动合同。何蕙则称王鑫实际是清华跳水队雇员,双方协议应该是一个劳动合同。 经济合同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忠亚对本案经过简短分析认为,案中的这份协议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主要涉及民事权益,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业服务、技术服务等;同时该协议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由于没有看到具体的合同,刘教授表示不便发表过多看法,但他认为对该协议如何认定可能是本案判决的关键。 本报记者李欣悦 案情回放 2001年2月16日 何蕙请求清华大学接收其女儿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队员,清华大学跳水队接受其请求。 2002年7月22日清华大学与何蕙签订《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双方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 2004年1月18日 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突然神秘失踪,清华方面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获悉,王鑫已被其母带回武汉。 2004年春节过后 王鑫的父母找到天津跳水队,希望天津队接收王鑫。随后,王鑫被天津跳水队注册为该队队员。 2005年初 清华大学就队员王鑫离队一事向海淀法院递交起诉状。 2005年4月 王鑫代表天津跳水队参加十运会预赛,并取得决赛资格。 2005年5月23日 此案在海淀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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