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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跳水队员归属案律师展开舌战 结果近日宣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20: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3日电(记者周欣 汪涌 李京华)清华大学跳水队状告队员家长私自将其携带出走的案件23日在海淀法院开庭,20余家媒体到场旁听,致使法院将原来的小庭改到了大庭受理。原告和被告律师舌战的焦点在于双方当初签定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原告清华大学请求判决被告何惠(清华跳水队队员王鑫母亲)继续履行协议;并判
决被告赔偿违约金35万元。清华一方出示了何惠与清华大学跳水队签定的《清华大学跳水队关于招收王鑫为试训队员的协议》等证据。

  被告王鑫家长何惠的律师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直接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的起诉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签定的聘用协议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王锋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清华大学的“培训协议”说被法庭认可,清华大学有权要求被告何惠将王鑫交回,继续履行合同。反之,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与清华是劳动关系,王鑫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注册单位。正是因为如此,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律师对双方当事人当时签定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清华大学与被告签定的是教育培训和体育技能的培训协议,并非劳动合同。2002年7月22日签定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由乙方(何惠)未经甲方(清华跳水队)允许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如果按照五倍违约金计算,将是174万元,但是清华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决定只要求其中的35万元。

  2004年1月18日,王鑫的监护人何惠擅自将王鑫携离清华大学跳水队住地。原告发现王鑫失踪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得知王鑫被其母亲带回武汉。此后,原告在为跳水队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时得知,王鑫已被天津跳水队注册。原告为此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前往武汉与被告何惠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王鑫已经代表天津队参加全国比赛。

  被告指出,清华大学不具备为王鑫注册专业运动员资格的能力,不具备安排王鑫参加专业比赛的能力,没有履行将王鑫在某省、市跳水队注册的义务,已经违约在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注册和交流的有关规定,运动队未在有效期间为运动员注册或办理代表资格等级或确认的,运动员有权向体育总局申诉,并可以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在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前提条件是王鑫继续履行协议内容;被告则拒绝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正式判决结果将于近日宣布。

  清华大学跳水队的办学初衷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运动员,并探索出一条学习和训练兼顾的新型运动员培养模式。据估算,每年,清华跳水队为每名队员花费11至12万元,至今投入资金已达亿元之多,而学生家长交付的吃、住、培训费用不足清华投入的十分之一。

  王鑫在进入清华跳水队前是武汉市吉庆街小学学生,曾接受过业余体校的体操训练,没接受过跳水专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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