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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乙肝被劝休学五学生状告学校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0:55 城市快报

  检测结果引争议55名新生休学学生要求重返校园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诊断王华为“健康的病毒携带者”制图滕媛媛

  王华父亲展示的学校证明上说王华是“因病休学”

  核心提示自2003年底轰动全国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胜诉后,各地的“乙肝感染者维权官司”便接连上演,而河北经贸大学要求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休学引发的集体诉讼,更成为最近的焦点话题。

  2004年9月,在河北经贸大学新生入学体检中,有55名新生因没有通过乙肝检查,被学校要求休学一年进行治疗。今年5月10日,已休学在家大半年的大学生王华、杜正林等5名学生(后有一人退出)联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重返校园。

  新闻回放 乙肝检测未过关55新生被劝休学

  2004年9月,在河北经贸大学新生入学体检中,有55名新生没有通过乙肝检查,学校要求他们休学一年进行治疗,后55名学生离校;2005年1月,55名学生之一、对休学持异议的王华及其家人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行政复议,但至今未有确切“说法”。

  5月10日,已休学在家大半年的王华、杜正林等5名学生(后有一人退出)联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重返校园。

  2004年9月,22岁的王华成为河北经贸大学的一名新生。原本是兴高采烈地去报到,却在9月2日那天被迎头泼了一盆冷水———校方通知他说,由于在新生入学体检中被发现携带乙肝病毒,并且是“大三阳且未通过

  DNA病毒定量检测”,他需要休学一年进行治疗。随后王华得知,与他面临相同命运的还有该校其他54名2004级新生。

  2004年9月底,55名新生中的绝大部分接受了学校休学治疗的建议,在《保留学籍证明书》上签字后离开校园,而王华却对体检结果和学校的休学建议提出了异议。王华认为,尽管自己是“大三阳”,但根据医院检测结果,他的肝功能正常,完全可以继续学业,学校让其休学的做法不妥。为此,他多次找到学校有关部门交涉,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2004年11月,王华通过国内最大的乙肝维权网站“肝胆相照”,寻找与他面临相同境遇的学生。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先后有4名休学学生表示,愿意与王华一起向学校“要个说法”。

  2005年5月10日,5名学生联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争议焦点 检测结果引出两种说法

  学校:55名新生具有传染性

  5月13日,记者到河北经贸大学采访时校医院一位医生称,由于学生人数较多,每年在新生体检中都会发现不少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我们并没有不加区别地草率对待,比如‘小三阳’和普通澳抗阳性的学生,会被视为体检通过,而2004年休学的孩子都是‘大三阳’。”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史院长对此说法予以确认。他说:“55名新生都是‘大三阳’且病毒数量较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为了对所有学生负责,我们很慎重地做出了让他们休学一年进行治疗的决定。”史院长说。

  王华:我是健康病毒携带者

  对自己是“大三阳”的情况,王华并没有回避。他告诉记者,由于母亲怀孕期间感染了乙肝,所以他从出生起就是“大三阳”。“不过这么多年我一直没有停止过治疗,而且不只一所权威医院检测证明我虽是‘大三阳’,但肝功能完全正常,上学没什么问题。”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王华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去年11月23日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当地一家三甲医院)肝病科检查后院方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王华)为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参加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目前不需要治疗。另一份诊断证明则是国内传染病学界比较权威的北京地坛医院于今年1月18日出具的,其中写道:(王华的)肝功能正常,是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和工作,可以集体生活。

  休学依据双方各执一词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出休学决定

  就河北经贸大学“让学生休学的依据”问题,该校学生处翟处长说,学校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出决定的;同时,“休学”并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而是对学生健康负责任的做法。

  记者查看了原国家教委于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章“学籍管理”部分第七条称:“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王华:违反国家“肝功能正常即可入学”规定

  对学校的解释,王华并不认同。“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肝炎患者,这是基本常识,所以根本不适用这个条款。”

  与此同时,王华及其家人还拿出了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联于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部分原文如下:“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王华不解:“既然我这种情况可以录取,为什么又让我休学?学校违反了国家‘肝功能正常即可入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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