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蔡某珍向许某选借款23万元到期未还被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蔡某珍到石狮法院要求与丈夫许某锥离婚。双方经调解离婚,并将在坂头村的一座房屋归许某锥所有。去年初,许某选到石狮检察院申诉,称被告蔡某珍与丈夫以假离婚规避法律,转移债务,致使法院强制执行蔡某珍在坂头村的房产时,许某锥以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使执行工作受阻。去年4月2日,石狮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后认为,蔡某珍提起离婚诉讼时,隐瞒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归许某锥所有,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石狮检察院向石狮法院发出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予以撤消的检察建议。石狮法院经过调查属实并将情况通报晋江法院,晋江法院由此作出裁定,驳回许某锥异议,重新执行蔡某珍的财产。
据石狮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此案仅是该院开启民行再审案件快速通道的一个缩影。为解决久抗不审,调解、执行案件有误如何监督和借卷难这三个长期困扰基层检察院开展民行工作的问题,去年3月5日由石狮检察院和石狮法院共同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填补了基层检察院直接以检察建议监督形式启动民行申诉案件再审程序、再审期限不明以及确有错误的调解、执行案件不可抗诉的法律真空。《纪要》明确规定,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法院应在收到抗诉书的30日内裁定再审,并在6个月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六个月。对调解、执行、一审民事、行政(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再审。关于卷宗借阅,可由检察院开具有关通知书,交于法院,法院审监庭应在一周内调卷。
该《纪要》执行一年来,效果已显现出来,去年石狮检察院6月前抗诉的案件,法院在年底前全部审结,最短时限3个月。8件往年抗诉积案也已清理并改判,两起调解和执行内容错误的案件及时进行了纠正。今年4月底,石狮检察院和石狮法院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又达成了新的共识:一是在执行和解方面,对于当事人对执行不服但存在和解可能的申诉,由检察院民行科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将协议书送达法院作为执行的依据;二是在服判息诉方面,对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尽力作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吴柏雄记者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