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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案今天重审不涉及赔偿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8 城市快报

  当年庭审4种口供自相矛盾涉案公检法人员现已被停职

  佘祥林躺在医院病房里打点滴

  核心提示

  一宗几乎置人于死地的案件,当时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虽然尽己所能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在“佘祥林杀妻案”的司法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人们从已尘封11年的案卷中发现,自办案之初就已注定这是一桩彻底的错案。

  城市快报/综合消息据《羊城晚报》《信息时报》报道,京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汪瑞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4月13日上午9时,法院将对佘祥林杀妻案进行重审,由该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由胡多盛担任审判长。“重审程序十分简单,因为事实确凿,不需要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举证和法庭辩论过程。重审估计一个小时就够了。”

  汪瑞华表示,13日的重审将不涉及国家对佘祥林赔偿的问题。法院通过重审判佘祥林无罪之后,佘祥林可以根据自己因此冤案所造成的损失和受到的各种不公正待遇,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另据佘祥林的代理律师透露,此前佘祥林提出的25万元赔偿,仅仅是误工补助这一项。如果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一起,他将向法院提出最少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申请将从4月23日开始全面启动。

  针对造成佘祥林冤案的原京山县公检法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在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后将受到何种惩治的问题,记者从京山县法院有关部门获悉,当时审办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现已一律被停职,正接受荆门市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抽调出的工作组的审查。

  庭审回放

  1994年10月8日,星期六。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法庭内,佘祥林的辩护律师、当时京源律师事务所的何大林律师像往常一样出现在法庭上。“常规”的刑事案———佘祥林杀妻案一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双方家属。11年后,何大林律师依然清晰记得自己当时的职责,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

  杀人动机:预谋杀妻另娶新欢

  控方:199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佘祥林因与京山县高关水库管理员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子精神失常。佘见其妻子患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辩护人:这个杀人动机难于成立。首先,指控的被告与陈某的暧昧关系导致妻子张在玉精神失常,从而产生嫌弃之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在玉是否精神失常以及精神失常的原因,根本没有医学上的任何证明或诊断书材料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陈某的供述,陈某承认虽然与被告的关系很好,但不是恋爱关系,也没有想过要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没有承诺过要娶陈某为妻。陈某只是年幼时不懂事,长大后就自己跟被告断绝了关系。

  言词证据:4种口供自相矛盾

  控方:4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的毛裤,一人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衣服、穿上毛裤后,把张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4块石头的蛇皮袋绑负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自己没有杀妻。被告本人在法庭也供述,是因为妻子失足摔死后自己才作出沉尸的举动。从总体来看,这些口供是自相矛盾的,作出这些供述的可能性经不起推敲。在这里只有被告的口供,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所有的间接证据也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杀人工具:没有物证佐证不清

  控方:上述事实,有用于沉尸的石头、蛇皮袋和麻绳等物证在案予以佐证。

  辩护人:被告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里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对于被告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这里只提到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口供中提到用来勒脖子的绳索,材料中虽然提到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那么作案的绳索在哪里?

  这些作案工具的缺失同样影响到本案的认定,这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予以认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

  控方:1994年1月17日,被告人佘祥林从京山县马店镇乘三轮出租车回雁门口乡何场村下车时,见车上有一蛇皮袋,袋内有几件衣物和一双保暖鞋,便将蛇皮袋提下车,放到白湾瓜棚内。这个蛇皮袋就是沉尸所用。案发后,被告将被害人换下的衣物予以烧毁。

  辩护人:这个蛇皮袋及其衣物至今没有找到失主,这些东西到底是谁丢的,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这些证据缺乏来源,不能予以佐证。同时,本案指控的被拿到灶里烧毁的衣物,没有相关的灰烬或是残片证据。这同样属于证据不足。

  作案线路:山水相隔案难完成

  控方:本案有被告人佘祥林画的行走线路图,以及佘祥林领着公安人员找到杀人、沉尸现场的记录印证。

  辩护人:这个路线图存在可疑之处。在图中,被告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案发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被告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

  据《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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