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奥运光岂能随便沾 法律服务是奥运会的重要保障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37 中国体育报

  3月28日,有800多件作品参赛的第二届中国泳装设计大赛在京落下帷幕,由模特展示的获奖作品感染了现场观众,不绝的喝彩声无疑肯定了这一以“印象·奥运”为主题的大赛的成功。然而,翌日《北京青年报》编辑部却接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电话。

  “举报”泳装

  这位读者举报说,她在现场观看第二届中国泳装设计大赛时发现,模特现场展示的三点式泳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北京奥运会会徽等奥林匹克标志。她看后不但觉得有些别扭,并认为这样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可是北京奥组委此前从未收到与第二届中国泳装设计大赛有关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要求。而这次由企业赞助并冠名的泳装设计大赛及发布活动,客观上具有宣传赞助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效果。因此,不论该项活动中展示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泳装最终是否作为商品销售,此类使用的形式和场合,都与非商业性的教学和艺术创作存在根本区别。

  据记者了解,这次大赛吸引了大批艺术院校的在校生参赛,擅自粘贴使用了“奥运标志”的参赛作品均出于这些学生选手,其本意只在突出作品的“印象·奥运”的主题。此外,大赛主办者已向北京奥组委郑重保证,参赛作品仅限于学生创意表现,决不用于任何产品制作和商业行为。

  虽然这是一起确无营利目的,属于“好心办坏事”的侵权事件,但却给奥运维权以很大的警示。“这一事件确实给奥运维权敲响了警钟。知法是守法的基本前提,大力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根本保障,在这方面依然任重而道远。”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再三强调。

  侵权手法花样翻新

  “奥运商机研讨会”、“某某产品助北京申奥成功”、“某某商品为奥运增光添彩”、“某某品牌为奥运会指定品牌”……北京申奥前后,各种各样的商品及商业活动争先恐后穿上了“奥”字号外衣。

  各种打着奥运旗号的商业活动,使北京奥运崇高标志及奥运市场开发蒙受巨大损失。2005年4月1日,记者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三周年纪念活动上获悉,自2002年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商品包装、户外广告、银行卡、报刊广告、图书、印刷品、各类研讨会等各领域都出现过侵权行为及产品。另外,北京奥组委收到来自各地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产品包括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及轻工纺织品。

  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损害奥林匹克标志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来讲,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几十万件侵权商品和标志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主要侵权形式:一是诈骗和散布虚假信息,违法宣布“××××是北京奥运会指定产品”,盗用北京奥组委及2008年奥运会名义进行集资、销售、招聘、承揽加工等;二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或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等;三是从事国际奥委会强烈反对的隐性市场行为。

  商标处这位负责人在分析时认为,导致这些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许多商家对奥运会的运作规则缺乏了解,同时,对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规定也几乎一无所知。“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善意的使用,是为了营造北京申奥的气氛。”他说,但也有一部分人是为了促销商品,甚至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奥运会的赞助商或指定商品;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组织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总想和“奥运”沾边,以吸引企业的兴趣,收取高额会费;还有一些广告发布单位,为承揽业务不履行审查职责,发布违法广告。

  法律服务是奥运会的重要保障

  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李炳华在奥运法律服务研讨会上表示,现代奥运会发展到今天,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上的法制化程度日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全面需求与日俱增。在奥运会筹备过程中,国际奥委会、赞助商、电视转播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等众多方面同北京奥组委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仅合同数量就可能成千上万。对于奥组委而言,离开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就无法妥善处理好同奥运会当中的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无法确保北京奥运会在国内外形成积极的政治、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因此,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是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重要保障。

  他说,两年多来,北京奥组委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防范和化解北京奥组委及北京奥运会的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工作,对于确保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体育管理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据悉,奥林匹克标志在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显现出日益增长的市场价值。在近20年来的历届奥运会中,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市场开发活动,已经成为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中国和北京而言,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既是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的直接需要,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促进法制建设,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体现。”李炳华说。他同时表示,国际奥委会一再强调保护好合作伙伴的权益,是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对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显示出特殊的意义。

  本报记者 张旭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来源:中国体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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