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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力“十大理由”告足协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8:2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西广)国力俱乐部法律顾问高漫昨天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陕西国力俱乐部的处罚决定,拟出“十大理由”进行申诉。

  这“十大理由”是:1.“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实质内容上,严重违背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决定”与相关条款相悖。

  2.“决定”的理由违背了《中国足协注册工作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并没有因为拖欠款项要被处以暂停注册的规定。

  3.“决定”认定的所谓拖欠款项的事实,与其处罚依据所施用条例的条款,不能相互统一契合。

  4.“决定”在形式要件上,严重违背了中国足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纪律委员会”是个集体,决定书上仅有主任杨一民一个人的签名,不合规定。杨一民主任不能等同于“纪律委员会”。

  5.“决定”对申诉人的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决定”中的“拖欠相关人员”的表述非常模糊,到底是哪些人,是哪些事实,都不清楚。

  6.“决定”违背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申辩权和抗辩权,决定这一重大事宜前没有必要的听证和审理。

  7.“决定”无视申诉人已经按照中国足协的要求,努力解决了主要问题的客观事实。国力俱乐部已经按照足协的要求解决了联赛保证金、宁波体育局、翻译刘斌等问题。而赵昌宏等三名球员的欠薪案也在积极解决中。

  8.“决定”对申诉人的处罚不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没有程序的公正,也就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在“决定”作出前,一些舆论和足协某些官员带有情绪性的言论,都影响了“决定”的作出。

  9.“决定”无视申诉人已缴纳了100万元联赛保证金的事实,错误地决定取消诉讼人的注册资格。

  10.“决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形式不规范。“决定”的名称是取消国力2005年的注册资格,内容中却有“降级”的处罚。在“决定”中给当事人没有明确的告知和申诉义务。送达人中也没有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在决定作出当日,中国足协对“决定”所做的肯定性表态,也是一种违背程序的行为。

  国力俱乐部申诉要达到的目的是: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国足协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申请裁决取消“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字2005年4号《关于取消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决定》。

  二、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申请裁决中国足协注册部门给予申诉人进行2005年的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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