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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违法谁来管--从北京市体育场地被侵占说起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38 中国体育报

  2002年8月,北京市平谷区进行城区改造,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区体育局所属的田径场、看台、跑廊、门球场共计13592平方米的体育设施全部拆除,改建成商品楼群,使周边群众失去了体育活动场所,也使平谷区失去了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基地。事隔两年多,至今择地另建的方案还停留在图纸上。

  2000年9月,北京市密云县也是因县城改造,把其体育中心的全部体育设施包括田径
场、射击场、门球场、游泳池以及体育局办公楼、运动员宿舍等都拆干净,后经多方争取和几年的努力,新体育馆已建成,而田径场等一些设施至今仍没恢复。

  2004年通州区为改造大运河,擅自拆除了包括100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及若干个足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虽经多方工作恢复了部分健身设施,但已使已形成的百姓健身活动中心严重受损。

  ……

  这些是今年北京市2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给市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的一份议案中列举的几个典型事例。这份名为《贯彻三个代表要落到实处———违法侵占的体育设施要尽快恢复》的议案指出:“近些年来,违法侵占体育场地和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多是政府行为,这既违反了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又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执法缘何难?

  《体育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然而,上述地区在拆除原有体育设施时,既未按体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也未上报有关部门。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副处长闫永宽向记者讲述了与平谷区政府两年来的交流与沟通情况。

  当北京市体育局在2002年11月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平谷区出现侵占体育用地的情况后,于12月9日向平谷区政府制发了“关于限期改正侵占体育用地的函”。平谷区于2003年初对该区解决体育用地问题形成了初步规划建设意见,包括筹建占地20000平方米的8道塑胶跑道的标准田径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综合训练馆等。随后,为适应城区长期发展的需要,该区又重新修改了上述建筑方案,提出建设多功能文体中心,并明确于2003年底或2004年初开工。而后,该区又将原设想建设的“文体中心”改为“体育中心”,由体育场、体育馆和三星级运动酒店组成。

  也就是说,北京市体育局两年多的努力与交涉,得到的大都是口头和书面承诺,至今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体育场馆都还是在规划、论证和筹备中。

  那么“明摆着”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得不到纠正或处罚呢?闫永宽认为,这是政府部门法制概念不强的表现。另外,从《体育法》本身角度讲,法律条款刚性不强、力度较弱,在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责任时就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在政府部门“以身触法”时,就更难得到执行。政府要为民办实事

  “本来家门口有一个体育场,我们很高兴,一有空就来练练。可现在再也找不到这么好的健身地儿了。政府改造旧城区我们不反对,但也不能占用我们的场馆。”

  “你看这里建的是商品房,房子都住上人了,我们的健身场地却还没着落呢。”

  “我们现在业余训练是借用别的学校场地,成绩能不受影响吗?”

  ……

  百姓对此事有他们自己的看法。

  作为一级政府部门,理应将百姓的利益、需求放在第一位,不应找任何借口和托辞。让我们仔细品味“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句话,会不会觉得这句话其实主要是冲各级政府领导讲的?因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要靠百姓大家,也要靠政府的重视、决策、投入和引导。

  2004年北京市政府的折子工程中就有“完成农村地区1200个全民健身工程配建工作,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发展”一条,那么“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发展”是不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与支持呢?是不是需要场地、器材、投入、人员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呢?一级政府部门是不是更责无旁贷、以身作则呢?

  本报记者 张旭光(来源:中国体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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