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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100%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02 球报

  作为赛事的主办者,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到底是否应该为摄影王世儒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日前记者采访了已经接手此案的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先生。他向记者介绍说:“在这场事故当中,作为主办者,肯定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这样的案例的确属于比较罕见的,而且是一起意外的事故,肇事者也并非是故意的,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摄影师王世儒的确很倒霉,他这样的倒霉事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支
持吗?

  黄律师:依据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清晰界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必须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负赔偿责任。

  回到这个案例中,作为主办者在组织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过错,首先没有为摄影记者设置护栏或者安全绳;其次没有为摄影记者指定或划定一个专门的区域;最后也没有人对摄影记者提出安全警告,这一切的过错造成了球员奔出场外撞伤了王世儒。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主办者负有安全责任。

  记者:类似的案件之前是否有先例?

  黄律师:据我的了解,体育场内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事件,但同等性质的案件是出过的,比如说发生在密云的那次观灯踩踏事故,主办者在安全问题上疏于管理造成了那么多人的伤亡,这个责任就应该是主办者来负的。

  记者:举一个例子,如果观众在场内观看比赛被球员射出的球击中并受伤的话,那么主办者是否也要负责呢?

  黄律师: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相关的规定中没有规定足球场必须按照相应的防护网以保证观众的安全,因此如果发生这样情况的话,组织者是没有过错的,这属于意外情况,但按照公平的原则,组织者可以为其实施补偿,但决不能算是赔偿。不过王世儒这件案件则不同,原因是组织者是有过错的,所以他们必须要赔偿。

  记者:这么说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王世儒肯定是会胜诉的吧?

  黄律师:胜诉应该是100%的,问题是对方的赔付能有多少,这是我们要争取的关键。

  作者:特约记者海滨

  (来源: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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