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对田亮不要赶尽杀绝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7:06 深圳晚报 | ||||||||
我对田亮事件的看法是“挥泪斩马谡”。 我们要把对田亮的处理问题看作是没有被再选入国家队。因为这里没有完全剥夺他继续进行跳水训练和今后参加跳水比赛的权利,因为,只有法律可以在一定时段内剥夺某人的某种参与权利,但是,在法律以外,还有伦理道德和纪律问题。伦理本意是秩序、顺序,是社会的秩序。伦理道德规范有时候以法规的形式出现,表现为一种纪律的约束。这种约束
因此,我认为,将田亮除名不等于对田亮过去所做出的贡献的抹杀,也不意味着田亮整个运动生涯的结束。不宜无限延伸,使人无立足之地。同时也不宜进行进一步的歧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发展体育产业,扩大体育明星的价值效应,但是应有限度。因此,体育产业不应该“充分利用”优秀运动员的明星效应最大化商业操作,以免影响运动员今后的运动前程。我不是说:在役运动员不能有任何的合法商业行为,但是最好是有领导、有指导地进行,做到“两不误”。 作者:魏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