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体育界委员呼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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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9:39 中国体育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旭光报道:“全民健身事业是关系十三亿人民健康素质,关系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关系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大事;是最直接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事业,也是相对薄弱的一项事业。为了普及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全民族健康素质,保障公民体育权益,规范全民健身管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在法制的保障下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我们吁请国务院及早制定和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全体体育界委员们3月6日在这份提案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该提案的发起人,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张发强告诉记者,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十年来,我国群众体育蓬勃发展,人民体质普遍增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质量,群众体育社团的组织建设与作用发挥,体育健身活动形式与内容的科学化与民族化,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村的领导者对于全民健身工作的认识、支持与投入等方面,距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迫切地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调整,以保障人民的体育权益。此外,《体育法》对社会体育方面的内容规定得比较薄弱,倡导性、原则性条款比较多,约束力比较弱,从而使全民健身难以落到实处,公民的体育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张发强认为,建议国务院制定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可以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对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对机关和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民健身工作和全民健身活动,为公民身体健康应负的公共管理责任和社会服务做出规定;对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如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开放,对体育指导者的服务与管理,对体育活动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体育资金投入等做出规定;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传统产业工人等重点人群和弱势人群的体育健身活动的支持与服务做出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