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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新闻报道还是侵权?刘翔肖像权案调解未果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4: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柏忍冬)昨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海淀区法院第2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的代理人激烈辩论了3个多小时,争议的焦点是:刊登刘翔照片作为报纸封面,究竟是新闻报道还是侵权?

  刘翔本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刘翔同意,将刘在奥运会110米栏决赛冲刺时的一个定格照片,刊登在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上,封面下
方有被告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6期购物节的广告。此后,这一内容又上传至精品网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精品购物指南》此前所做封面广告均有明显的分界线,此次却没有。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及其相关网站、中友百货公司未经他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的肖像,侵害了他的合法肖像权。他要求各被告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并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人民币。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代理人则表示,使用刘翔肖像做封面是正常的新闻报道。此次专刊封面是特殊的折页设计,封面与内刊间为裁剪需要没有齐边,所以这期封面与其它封面规格不同。另外,该图片是按新闻报道用途从图片社购买的,花费了600元。将一张合法取得的、具有合法版权授权的新闻照片,用于媒体的正常新闻报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报社使用刘翔照片是一个独立的新闻报道行为,与“中友百货”的“购物节”广告内容无关,该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犯。

  当法庭提出调解时,刘翔的代理人表示,只要被告方承认侵权事实,赔偿金额及道歉方式“都可以商量”。但各被告代理人均认为,根本不存在侵权事实,故不接受调解。

  庭审结束后,刘翔的代理人表示,此次刘翔起诉主要是想澄清并未私下给《精品购物指南》做广告,现已基本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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