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谢亚龙:中超属于准公共产品 中国足球千万别误战机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1:05 中国青年报

  用生产私人产品的运行机制搞社会公共产品的足球,足球就会变成一个打着社会公益事业旗号吞噬金钱的怪物,就会变成一次又一次欺骗球迷感情的骗局,就会变成一个令人费解的不可思议的怪胎

  我坚信,就是今后足协决定要到国家工商管理局去注册了,要把足球改革定位在生产私人产品上,搞彻底的职业化、产业化,也必须注意和公共产品生产的衔接

  就我的观点看,起码目前和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范围里,把中超联赛搞成私人产品,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脱离了国情

  中超联赛市场化运营、资本运作的目标,今后如果做得更好一点,在良性运行的基础上也可以略有盈余———即盈余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与股市盈利的平均水平线上

  须知,市场上每一分钱都是血汗挣来的,那绝不是可以白花的。不按照现代经济制度厘清产权归属,不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管理这么庞大的资金,不把这些钱花出效益来,不仅投资人不答应,球迷不答应,国家和人民也绝对不答应

  作为足协从甲A带进中超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立其在中超投资中的份额,和资本市场的投入一起,共同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组成中超联赛的产权构架,形成现代经济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的J联盟的构架比较好,比如足协主席可以任中超的董事长,董事会可以有足协的N名代表参加,等等

  我的基本理念是:中超联赛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保证其公共产品的性质,必须保证国家对中超的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必须按照体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超管理体制

  1月19日,当时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副主任、党委书记的谢亚龙,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就中国足球改革问题,以学者的身份发表过系统的见解。当时,他绝没有想到,一个月后,他竟从“说嘴的”变成了“干事的”,担当起管理中国足球运动的重任。事实上,直到2月17日中午,国家体育总局才通知他履任足球管理中心主任新职。

  过去作为学者的谢亚龙,可以随意对足球运动说三道四,但今天作为足球管理中心主任的谢亚龙,却不可以按照他的“书生之见”率性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记者把一个月前的采访笔记整理出来,只是希望读者们了解,当谢亚龙和大家一样也是足球圈外人士的时候,他对于中国足球改革的评价与期待。

  以下是经整理后的谢亚龙当时与记者谈话内容摘要———

  中超联赛属于准公共产品

  足球界最近发生了一些讨论,一些俱乐部的老总以“投资人”的名义,质疑了中超联赛的产权归属,提出了对联赛的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获益权的诉求。他们相信,“要用资本的力量牵头,从现有体制中找到切口,建立一套符合中国足球长远利益的新体制”。

  投资人和中国足协的这些对话,以及媒体、球迷、经济界、理论界的各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还有网民们铺天盖地的激烈的言论,被掌握话语权的媒体称之为“足球革命”。在这些讨论中,涉及到足球改革12年以来的许许多多问题,如假球、黑哨、赌球等问题。

  我以为,解决足球面临的一切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足球中超联赛究竟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只有确定了产品的性质,才能确定产品的生产方式和供给形式。其次,才能真正解决“投资人”提出的中超联赛的产权归属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的根本任务,是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竞技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公共行政的理论,这些都是向社会供给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按照这个大前提的约束,我们应该把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联赛放在公共产品的大范畴。

  所谓公共产品,就是全民都可以均等享用的物品或服务。其基本特征,我认为有公益性、非营利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性等。公共产品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中超联赛的如下特性:中超联赛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搞足球比赛不是为了赚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没有排他性质,是全体国民共同享用的;在运行方式上,是不通过市场竞争手段运行的,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给全社会提供更多的外部性效用,将有力地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活氛围。

  我们说中超联赛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并不等于说它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社会产品,它既坚持公益性原则,又有经营性质,还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无论足球怎样深化改革,都不可能改变其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都不可能脱离公共产品的大范畴,应该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考虑它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足球比赛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看作一种社会服务,在近期的众望所归的奋斗目标,是全国人民特别是球迷们多年来一直翘首盼望的“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这个目标的实现,如果能用生产私人产品的方式完成,能用市场交易的手段实现,能用钱“堆”出来,就比较简单了。据不精确的估计,足球的资金投入比改革前提高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运动员个人收入比以前提高了几十至几百倍不等,而足球水平却踯躅不前。足球改革的实践证明,要成就一番事业,没有精神的力量,不能超越物质与享受的诱惑,达不到忘我无私的境界,难以攀登至理想的巅峰。

  说到底,用生产私人产品的运行机制搞社会公共产品的足球,足球就会变成一个打着社会公益事业旗号吞噬金钱的怪物,就会变成一次又一次欺骗球迷感情的骗局,就会变成一个令人费解的不可思议的怪胎。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哪一个人的问题,也不能仅仅归结于足协或投资人的问题,这是机制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足球改革如此之红红火火,而足球水平却降到了如此之荒唐地步的真实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

  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在多年实践后,对待体育这个公共产品的提供上,还特别补充制定了《反托拉斯豁免法》,这就等于美国国会对体育领域实施了“授权垄断”。美国奥委会只能搞一个,不能搞两个或N个,因为它对外要代表国家,对内要代表政府为社会生产公共产品,这些都是以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为目标的,所以不应该像一般企业那样搞彻底的市场化和竞争性。NBA只能搞一个,因为体育的特点本来就是同场竞技,搞两个就分散了资源。目前有一种声音,表示了对足协垄断的质疑,照搬一般市场机制的理论加以批评,这是由于不了解体育的特殊性造成的。

  也许有人会问,职业化足球难道不是私人产品吗?是的,西方的职业体育从运行机制上分析属于私人产品。但是,政府仍然把它放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范畴,给予许多政策优惠,并注意公共产品的社会导向。在向职业化转轨的过程中,也非常注意和公共产品的衔接。

  我坚信,就是今后足协决定要到国家工商管理局去注册了,要把足球改革定位在生产私人产品上,搞彻底的职业化、产业化,也必须注意和公共产品生产的衔接。从国家管理的层面上,还应该把足球放在大文化范畴,放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基点上,永远也不能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的首要任务。

  至于今后中超联赛是不是要改变现状,发展成私人产品,搞成彻底的职业化,和世界五大联赛接轨,这恐怕还有待体育最高行政管理部门,乃至代表人民对国家事务行使权利的人大做出决策,仅仅足协恐怕还是不行。就我的观点看,起码目前和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范围里,把中超联赛搞成私人产品,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脱离了国情。

  中超联赛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以经营为手段,要讲究投入产出的效益,要不断提高联赛的市场化水平,要逐步做到足球市场收支相抵,业内人员能够自己养自己。足球的票房收入,现在连正常的运营费用都不够,更不要说体育场馆那上亿的建设资金如何折算了。

  我认为,中超联赛市场化运营、资本运作的目标,今后如果做得更好一点,在良性运行的基础上也可以略有盈余。这个盈余是多少呢?我很同意“超成本分担率”的概念,即盈余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与股市盈利的平均水平线上。我以为,这就叫“以体养体、良性运转”,不以营利为目的了。当然,这个盈利点的获益,按公共产品生产的性质,最后也还是用于足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中超的产权究竟归谁

  确定了足球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下边的问题是如何组织生产。关于如何组织生产问题,目前必须解决一个核心的分歧点:中超的产权究竟归谁?

  中超联赛的产权目前还处于归属不清的状态。足协拥有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产权。目前的运作方式是:在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下,足协在具体经管着中超联赛的产权。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要耐心地花一点时间,讨论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一个比较久远的概念,而产权则是近代随着制度经济学的产生而兴起的,两者有相近的含义,也有较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其区别可以简单表述为四点:

  1.所有权是绝对的或普遍的权利,即由法律赋予所有者的独占权;产权则是相对的权利,它是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在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这种由契约及其他方式规范的权利关系约束的是参与特定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

  2.产权是一组权利,在交易中是可以分解的,它既可以是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也可以是每一种权利的更为具体的分解,产权的可分割性是产权可转让性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产权能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利用大规模集中的财产(如股份制),才能增加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

  3.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着更广的外延,它不仅包括通常的物权,还包括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形式。

  4.产权的特性使其有更为灵活的市场处置方式,这不仅有利于产权主体自主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选择各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促使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赋予产权主体以自由退出权。

  中国足协对中超联赛的初级拥有权,不仅仅来源于国际足联的定义,在中国的土地上更重要的来源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切社会事业归国家所有。所以足球改革以前的联赛,所有权都是全民所有的。足协代表国家管理足球事业,所以也可以认为足协拥有联赛的所有权。

  足球改革以后,就开始发生了变化,足协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特别是中超的方式变化就更大了。

  事实证明,在庞大社会资金涌入的情况下(据说每年有20个亿在足球项目上被使用),我们的头脑是不是有点发热了?须知,市场上每一分钱都是血汗挣来的呀!那绝不是可以白花的。不按照现代经济制度厘清产权归属,不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管理这么庞大的资金,不把这些钱花出效益来,不仅投资人不答应,球迷不答应,国家和人民也绝对不答应!

  目前我国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确定法人财产权,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等,这样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足协应该对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切实起到“体育改革突破口”的作用。

  我认为,作为足协从甲A带进中超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立其在中超投资中的份额,和资本市场的投入一起,共同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组成中超联赛的产权构架,形成现代经济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国有资产,目前国家也针对“政资不分”的弊病建立了“出资人制度”,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分离,也就是人们说的“政资分开”。连政府和国有资产都可以分开了,而我们的足球改革喊了十几年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什么就分不了呢?

  中超联赛的出路

  中超联赛的出路

  在哪里?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进行资本运作的企业一样,中超联赛进一步深化改革,以下三点是谁也不能回避的:

  第一,要建立健全中超联赛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中超投资人的权益,巩固足协作为出资人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种笼统的所有权的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了,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

  第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只有经过这一系列的剥离,摒弃笼统的社会角色定位(比如“我们都是好兄弟、好伙伴”云云),才能明晰权利主体,并使权利主体能够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确立并强化职能分工,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建立起更加符合体育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联赛管理机制和产业经营模式。

  第三,足协要彻底摒弃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体制,要下决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并规范中超联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构建起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以保证中超联赛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具体的方案,我觉得日本的J联盟的构架比较好,比如足协主席可以任中超的董事长,董事会可以有足协的N名代表参加,等等。

  我的基本理念是:中超联赛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保证其公共产品的性质,必须保证国家对中超的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必须按照体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超管理体制。

  足球改革既然走出来了,就退不回去了,退回去算得什么英雄好汉!投资人的愿望,球迷们的心声,是进一步深化足球改革的巨大社会动力,绝不是足球改革与发展的阻力。职业化搞了那么多年,水平却直落到谷底,没有什么负担了,没有什么不可以放弃的了,包括放弃我们个人的一些东西。

  千万不要贻误了战机呀———中国足球!

  链接

  谢亚龙

  1955年12月出生。1985年研究生毕业,获教育学硕士,此后在国家体委工作:

  1992年任北京体育大学副校长;1996年任国家体委群体司司长;2000年任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2002年任科研所副所长;

  2002年任陕西省安康市委副书记(挂职锻炼);

  2004年任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党委书记。

  曾获得国家体育工作荣誉奖章、陕西省体委系统先进工作者、有杰出贡献研究生等荣誉称号。

  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国家体育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优秀论文奖一等奖1项、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党建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研究成果。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6本。是我国第一个在国际奥委会会刊发表论文、第一个被台北奥委会邀请赴台讲学的体育学者。

  是《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主要制订者,担任群体司司长具体组织全民健身计划1995~2000年一期工程的实施。

  作者:记者 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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