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立法保证空气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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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3:2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熊海霞)昨天下午获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危害我市空气质量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一条例很快就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排污设施不得擅自关停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违反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驶车辆可以进行路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也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抽检。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50元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对车主处2000元罚款。 露天烧垃圾最高罚两万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者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情节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居民楼内不能办餐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违反者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