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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8:14 天津日报

  每月支付1000元至18岁王尚

  本报讯 高峰私生子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安贞法庭一审判决,两个月来始终僵持不下的私生子案终于告一段落。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圣元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于每月1日前支付;二,驳回王圣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高峰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对于王纳文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王圣元因而要求高峰承担46.8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庭当场驳回了此诉讼要求,所以高峰最终只每月支付王圣元1000元,从2004年9月到18周岁止,约计人民币18万元。(王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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