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234.2353万元 张玉宁仍持三点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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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1:59 海峡都市报 |
本报讯尽管张玉宁22日在北京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自己服从判决,而且已经委托父母将需要赔付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万元人民币汇到了法院指定的账号上,不过对终审判决书中关于误工费、残疾人用品费和精神抚慰金3方面存有异议。 误工费48万元太高 张玉宁的律师刘宏说,虽然法院没有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而且所判费用较之一审也少了近30万元,但48万元的误工费仍然太多。而且,张玉宁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意外过失造成了交通肇事,张玉宁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也进行了认定,但没完全按照民事赔偿责任的要求进行判决。 残疾人用品费39万元概念不清 刘宏还表示,39万元的残疾人用品费也是过高的,因为法律中只有残疾人用具费,而“用品”的概念涵盖了“用具”。 精神抚慰金70万元不妥 在阐述对7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看法上,刘宏认为,如果在该案件中存在侵权获利的行为,而且是由企业支付赔款,这一金额并不高,但张玉宁不存在侵权获利的情况,而且要个人支付,这一金额就太高了。他认为法院的这种“人文关怀”和“因人而异”的原则是不妥的。 刘宏称,其实张玉宁可以继续向高级法院进行上诉,可以申请再审,但张玉宁决定放弃这一权利。此外,刘宏表示如果单独就这个案件来讲,事情已经结束了,但对于今后曲乐恒继续治疗的费用,如果是合理的、必要的,而且是张玉宁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张玉宁是会履行的。 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