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中国足球流氓将走到末日 借鉴欧洲经验立法整治败类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16 中国体育报

  前不久,《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的审读程序,这一草案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草案还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负责人和体育法学专家,力求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法律对体育特殊性的充分关注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目前正在由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因此即使一切顺利,最早也要数月后才会公布。是否会有变化,还不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起草该法将扰乱体育赛场秩序的行为纳入管理范畴,一定程度上是体育活动社会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是公众普遍、深入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过程中,对由此引发的治安问题的来自国家法律方面的积极干预。这说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很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其影响已经超出体育领域,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重视,各个方面齐抓共管。该法对体育领域特殊性内容的考虑,对于有效治理赛场秩序、净化赛场风气,将提供有力依据,发挥重要作用。

  体育法学教授天津体育学院副院长于善旭表示,这一法案对于体育赛场秩序的关注,说明体育领域的事情越来越多地得到国家立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体育特殊性的充分关注。通过法律程序调整球场、赛场关系,治理和规范不法行为,对理顺体育比赛秩序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在这个法案进行审议和到最终执行过程中,应当让广大百姓明确的是:立法对体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是说司法对于体育的介入,司法是一项国家主动行使的权力,它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阻止它的介入。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是将治安管理赋予了行政权,公安部门作为行政部门进行执法。以往体育行政部门“欢迎司法介入”、“请司法介入”的不正确说法,应该在这个法案深入人心的过程中“消失”。处罚的细化和具体化

  张剑表示,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也有规定,但远没有这样具体明确。一是以往的赛场秩序问题还没有发展到目前的程度,二是限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条例》不足以对某些带有人身方面强制性的处罚措施做出规定,而作为国家立法则可以较为有力地解决类似问题。更好地保护广大球迷和广大运动员。

  于善旭表示,此草案的制定,使得在国家的公共立法中更多地包括了体育的内容。也是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方法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相对于刑法第291条专门对扰乱公共秩序所制定的相应条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前1、2、3类中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定,此草案在处罚范围、处罚种类、处罚措施等方面都更加广泛和实际,比如“强制驱散”、“倒卖票证妨碍秩序”等以前都是没有的。在扩大立法范围的同时,比专门的体育立法对于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具强制力和影响力。确实要为我所用

  草案的这一规定充分借鉴了英国、意大利等国通过立法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保证切合我国实际呢?

  于善旭表示,这一法案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深究。比如“现场带离”后,“12个月不能进入”,从我国目前的一些执行手段来看,如何保证12个月不能进入比赛场呢?我们的比赛门票既不记名,在入场时也不查身份证件,购买时更无须出示身份证明,因此如何把握还要斟酌。

  张剑说,此法发布后要得以很好地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必须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比如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作为体育部门,更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做好相关工作。

  作者:曹 彧

  (来源:中国体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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