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周报:这个中超改革小组 恐怕又是弄巧成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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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05 足球周报 |
康积惠 在11月9日举行的中超俱乐部投资人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上,G7通过了4项议案。至于它们将产生什么效果,现在做出判断还有些早。 10月17日,中超改革一开始,就已显露出“举措失当”的征兆。为什么中超改革会 陷入某种尴尬呢?恕笔者做如下冒昧的浅析:首先,G7改革方式失当。抛开前阶段的改革不谈,在9日召开的投资人联席会议上,G7共同通过了中超改革小组对任何方案都只能由12家俱乐部进行表决,足协只享有1票表决权并享有最终决定权的议案。试问:中甲的17家俱乐部往哪里安排?这种改革方式是不是有些“毫不利人,专门利己”? 其次,改革派所构想的“中超改革领导小组”有失体统。在现行体制下,国家体育总局及足协能置身于足球事业改革之外吗?从这层意义上说,成立中超改革小组就有些越俎代庖了。足球俱乐部参与改革事务不是问题,只要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策略,老总们担心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如果是出于对足协工作能力及其公信有所保留,那就彻底改组工作班子,这岂不是一举多得吗? 再次,应该全方位深化足球改革。中国体育改革的突破口选择了足球(1992年北京红山口会议做出开展足球职业联赛的决定),此后,其他运动项目也借鉴足球改革的实践经验相继迈出改革步伐,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中国足球深化改革势在必行,但这种改革不应仅限于中超改革,而应当是全方位的改革。这是足协责无旁贷的使命,它应当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这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综合性任务,需要自始至终贯穿总局和足协的工作中。它与成立不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关系不大。 最后,是关于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问题。这个问题是G7向足协“夺权”的又一个核心论据。毋庸讳言,在我国的现行条件下,足球事业仍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必要的投入是理所当然的,但在足球的经营过程中,又必须遵循其本身发展规律,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众所周知,在现行国家财政政策指导下,职业俱乐部的财务支出计划及其决算享受优惠政策待遇,而且企业通过经营足球,享受了巨大的广告回报。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企业介入足球的积极性,它们是名利双收的最大收益者。经营足球的企业得到的政策性扶持还远远不止这一方面,在经营足球的老总们中间,有不少人获得了“特等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常委”等社会地位,从某种意义说,经营足球也是这些得以实现的因素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维护投资人利益”向足协“发难”就有些“师出无名”的嫌疑。为什么?因为现实条件下的多数职业俱乐部仍是受委托经营国有无形资产,在投入上国家财力仍占绝对主导。所以,现阶段的多数职业俱乐部老总尚不是独立的体育经营者,作为投资人还不够名副其实,从严格意义讲,他们倒像是赞助商的角色,只是买断了俱乐部及其球队的冠名权。就此而言,足球事业确实需要深化改革,但这同样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