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案”可能还有下文:曲乐恒不满赔偿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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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7:08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曲张车祸案”昨天上午10点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厅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宣判,被告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34.2353万元,由于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此张玉宁必须在此后10天内执行赔付。对于二审判决,张玉宁的律师刘宏表示满意,而曲乐恒并不太满意,认为张必须赔礼道歉,并表示要进一步申诉。 法院昨天正式宣读了长达14页的判决书。法院最终依据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作出了判决。二审的判决赔偿数额比一审判决数额少了30万元左右,这引起了曲方的不满。争议的核心在于,张家以2003年9月曲方起诉期为准主张法院参照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曲方则认为,法院应以执行判决即二审判决时间为准参照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法院选择了前者,并未对此进行解释。 曲乐恒昨天下午表示:“根本问题是‘公平’,就是说损失多少,就赔多少,应全部赔偿,我认为陪护费、残疾人用品用具等费用赔偿远弥补不了我的损失。”胡律师随后举例解释道:“法院说我们在残疾人用具方面的要求标准过高,可我们有依据,法院却讲不出标准高的依据。这个费用一下去掉9万多,我们不满。” 作者:肖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