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百姓健身法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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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24 中国体育报 |
本报讯记者张立中报道: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的人群免费开放;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这些都是从11月1日开始 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提出的明确要求。由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这一地方性体育法规,是继《山东省体育条例》、《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之后,山东省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体育法规。它共分五章四十一条,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都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条例》除了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之外,还要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尽可能向社会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对他们实行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该省全民体育健身月,旨在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来源:中国体育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