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足球经济教授邱晓德:中国经济不适合成立职业联盟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02 城市快报

  成薇

  中超投资人会议现场外,球迷表达自己的态度。

  本组摄影记者王建一/发自北京

  被采访者简介

  邱晓德天津财经大学体育训练部副主任、教授,2000年至2002年曾在英国利物浦大学学习足球产业与经营管理专业,对中国足球经济有深入研究,曾发表《中国足协在2004年“中超”联赛中职能定位的探讨研究》等论文。

  在实德酝酿的这场改革即将有所定论的时候,抛开俱乐部内部经营管理和俱乐部之间的矛盾不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改革方案中“成立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公司”是否可行,是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记者采访了曾在英国利物浦大学学习足球产业与经营管理的邱晓德教授,在记者与其预约采访时,邱晓德教授就明确地表示:实德改革,没戏!

  记者(以下简称“记”):这次实德改革方案中的一个重点就是“成立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公司”,这是否符合现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多大可行性?

  邱晓德(以下简称“邱”):可以说在现在中国经济的大环境下,是不适合搞足球职业联盟这种形式的,与中国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符合。首先,中国足球产业的市场并不成熟。从甲A到中超,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只进行了不到11个年头,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次,中国足球的经营管理人才还十分匮乏。现在俱乐部的老总以及足协的领导并不完全具备能够承担起管理一个职业联盟的任务;第三,中国的平均消费水平和GDP水平都还达不到成立职业联盟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背后并没有一个大财团的支持,而现在俱乐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第四,中国的地域性决定了泡沫经济的产生。在英国,从利物浦到曼联坐汽车只需要半个小时,而在中国从天津去上海坐飞机也要至少花去两个小时。所以说可行性很低,我觉得没戏。

  记:您刚才谈到了泡沫经济,那能具体谈一下泡沫经济对中国足球产业发展的影响吗?

  邱:泡沫经济对中国足球来讲只是一时的虚假经济繁荣现象。这种虚假不是靠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而是一种人为的因素,促使中国足球走向了一种经济误区。例如,中国球员的年均收入在70万元左右,这远远超过了像韩国这样经济强国球员的收入,这是明显的泡沫经济。这次徐明的改革也正是这种泡沫经济的体现。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在这次改革中,中国足协就是上层建筑,而现在中国经济的大环境是经济基础。目前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到能够成立职业联盟的程度,假使中国足协能够接纳改革派的方案成立职业联盟,最后也不可能维持太久。在中国,没有一个大财团的支持,而且一旦没有了足协的权威性支持,电视转播、球员薪金等都将成为职业联盟发展的阻碍。

  记:之所以在现在这个时候实德、国安等俱乐部提出改革的举措,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这个时候的必然产物?毕竟,国安早在2000年就曾主演过一次退出中国足坛的把戏,当时的那次误判激起了国安集团高层的愤怒,但他们最终还是留在了甲A。是否当初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还没有到酝酿改革的时机,而现在条件允许了?

  邱:当时的条件确实不允许他们着手进行改革,不过现在的社会经济依旧无法承担起职业联盟。中国的文化底蕴导致足坛管理层的经验都十分匮乏,现在的时机也不成熟。只不过是徐明照搬英超模式,一厢情愿罢了。事实上,这次改革是不会有质的改变,这些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记:那么您认为,俱乐部此次“造反”是基于什么原因呢?最根本的原因是不是经济问题呢?毕竟,中国足球不赚钱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经济利益却是商人们追逐的最终目标。这么做是不是仅仅为了从中国足协手中抢回商业开发的权利?

  邱:当然有这个原因了,现在的中超俱乐部都是负债状态。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中国足协也有很大的问题,徐明等改革派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也是为了中国足球的发展,只不过他们的改革有些盲目。徐明也曾经到利物浦大学学习过足球产业,不过只有两三个月的时间。那种不考虑目前中国经济体制而一味改革的观点是不适合的。

  见习记者成薇/城市快报

  联赛经济改革·资料链接

  何为“泡沫经济”———从中国足球产业几年来的发展来分析,只是形式上走入市场,其实际经营机制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模式里。然而,在这种“形市场”、“实供给”的模式中,供给主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供给资金大量增加,造成了一段时间里,某一部门资金丰厚、财源滚滚,造成一种虚假的经济繁荣现象。这种繁荣不是靠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而是一种人为的因素,促使中国足球产业走入一种经济误区,被经济圈里的学者称为“泡沫经济现象”。

  “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将联赛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归还给各参与俱乐部,对职业联赛进行集体决策和经营管理,并对现有的中超联赛管理组织机构———中超联赛委员会的章程按照公司法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将其转化成中足联公司的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构建企业组织架构,开展联赛组织和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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