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俱乐部讨私有财产是合法的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02 城市快报 |
宋昱 被采访者简介 杨月明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从事与体育、公司事务有关事件诉讼的律师。 7家俱乐部在徐明的带领下高举职业联盟大旗,向足协明确提出了归还“四权”(联赛产权、联赛管理权、联赛经营权、联赛监督权)的要求。双方现在都把问题集中到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上来,到底他们双方谁的理由更充分、谁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成了问题的焦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九河律师事务所的杨月明律师,杨律师认为,足球职业联赛肯定要改革,但改革一定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 记者(以下简称“记”):双方都在事件过程中提到了相关法律,首先是足协拿出了体育法,认为俱乐部成立联盟的做法违反体育法的规定,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杨月明(以下简称“杨”):从体育法的角度来讲,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国家积极推进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应该有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从法规上来看,成立联盟本身并未违反体育法的禁止性规定,关键是如何规范联盟组织和行为,如何均衡各个俱乐部作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何加强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在保护联盟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记:反过来徐明认为足协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他们未能充分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例如俱乐部的资金等,您认为呢? 杨:俱乐部向足协要求讨回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等都是主张保护“私权”的范围。俱乐部有大量私有资产介入,他们要求保护这些私有财产的权利,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记:俱乐部认为中国足协是足球联赛的管理者,中国足协滥用了这一权力并将之过度扩张到商业领域当中。像中国足协这种半民间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到底有多大? 杨:足协应该在体育法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行使自己的权力。 记:如果足协的职权范围超出了法律赋予它的权限,它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对在竞技体育项目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俱乐部提出成立所谓“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的方式,想将联赛的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据为己有,能否像有的俱乐部提出的剥夺一些足协的权利吗? 杨:在这些方面,依据体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足协是足球联赛的当然管理者,中国足协如果滥用了这一权力并将之过度扩张到商业领域当中,但这一过度扩张并不构成取消其权力的理由,更不能因为所谓的产权归属明晰就得全面取消。国际足联及其下属足球协会乃是这一体育传统或者说无形资产的具体承载者和权利人,并因此拥有在规则制定、赛事安排、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当然权利和应得利益。因此,不能通过成立所谓“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的方式,将联赛的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一网打尽,而应当建设性地提出职业联盟与足球协会之间的分权体制,这样既可以达到限制足协权力扩张的效果,又能与历史传统、体育精神以及现行法律协调。 记:俱乐部想要成立职业联盟的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杨:没有相应的依据,但从体育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上来讲,成立职业联盟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记:有些人认为,就算成立了职业联盟,也会造成联盟内部的权利集中,您对这个问题怎样看待? 杨:现在中国足球职业化的现状有些混乱,而当代中国改革课题的核心就在于,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全能式的行政权力不仅要收缩,行政权力还必须由事无巨细的直接管理转换为依据规则的间接调控,而其留出的空间,则需要通过自治、协商和妥协形成某种自发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规则下的秩序,并保障规则下的各方利益。然而,由于历史的惯性,人们更多地注意到了权力的“退出”,而忽视了权力的“转换”,更忽视了自治秩序的形成,所以面对依旧在攘夺利益的权力,只想着由自己来掌控,以便保障自身利益,而没有想到用限权、规则和自治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并挽救危机中的中国职业足球。 记:如果想调和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您认为从法律上应该怎么去规范?是不是要修改体育法? 杨:体育法是1995年公布的,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9年间,中国体育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体育法的上位法———宪法都已数次修改,而体育法却连许多业内专业人士都知之甚少,凸显体育法操作难度很大。而且这部法律实施后,国务院没有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两高”也没出台一条司法解释,那么,它的操作性就可想而知了。毕竟体育法是9年前制定的,它不可能对今天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有那么远的预见。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 见习记者宋昱/城市快报 联赛法规改革·资料链接 中国足协中超联赛秘书长郎效农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提到了各级联赛和其他俱乐部组织的地位问题,第1款指出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1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法》第1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育法》是在宪法指导下产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