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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双方商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5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昨日获悉,市物价局制定并出台《西安市居民住宅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供热价格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满足业主需要,以住宅区自有供热设备向业主提供冬季采暖的服务。《办法》规定,供热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 会的由业主代表)根据供热服务和成本协商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在供热前,就供热时间、供热面积、供用热量、供热温度、供热付费方式、供热生产人数及工资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核算成本费用确定供热价格,签订供热协议。制定供热价格应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兼顾供热企业利益及居民承受能力。

  实行供热价格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于供热前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将备案后的价格,在收费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将供热价格,供热温度、计价单位、付费方式等予以公示,自觉地接受业主的监督。凡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擅自提高备案供热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此外,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商场等供热价格管理可参照此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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