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纪中:体制弊端积重难返--也说罢赛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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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罢赛事件”同题讨论 充当改革主力的只是身兼足球监管者角色的中国足协,也就是说一直以来只有管理层在充当着“革命的总发条”,中国足球改革的成果,也就是既得利益的分配失衡当然在所难免。 ——黄端 魏纪中专栏 北京现代罢赛,中国足协处罚,一些中超俱乐部“同情”北京现代,这些事件引起的一波又一波纠纷,被我国一些俱乐部老总认为是制度弊端积累的逻辑发展。没错!其实我在很早之前就指出过,中国足球的问题是体制问题。 由于我国各运动项目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很难以统一模式去管理各种项目。这一点,我看体育运动的高层领导并不是没有看到,只不过认识不深。这种项目发展不均衡的状况,要改革,可能成本很高,因此,领导层也不敢贸然下手,问题就这样拖了下来,此后“积累”越来越严重,似乎积重难返了。归之为体制问题,这是准确的。 就“罢赛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言,我认为还是要上升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来认识。在规章中确有“罢赛”应予处罚的规定,真是“罢赛”就应依法处理,这一点没有错。但是对“罢赛”如何认定,我不知有没有细则规定,这不是凭任何人主观上认定就可以按规处分的。其次,引起“罢赛”原因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罢赛”的处理应依“程序法”做出,在做出处分之前应有“听证”,允许被处分方申诉。这些都是最起码的法律程序,程序上的错误是可能导致处分决定无效的。这些,在中国足协官员的新闻发布会上似乎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说明。顺便提醒一点,对中国足协处分决定的“上诉”由谁来仲裁也是个关键问题,按常理,应由与中国足协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或牵连的人士(包括不懂足球而懂法律的人)组成合议庭,而不应由足协自己仲裁自己。 还有,中超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代表谁的利益?就政府主管机构而言,不管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还是翻牌的中国足球协会,它们始终认为自己是主宰,这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是相悖的,这是很难通过一两次会议就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基本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究竟该管什么,又该做什么?我们说的体制问题关键在于此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足球领域也有这个问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关足球的法规主要是由中国足协起草的,难免把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得多一点,这是自然的,因为人都是经济人。首先的问题还是立法有缺陷,未能更多地听取有利益关系的各队意见,立法的目的在于有利于政府的“管”。其次是执法的问题,执法肯定是按程序,程序法的确立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你只注意执行实质法而忽略了程序法,就是对法律的实质没有搞明白。 我衷心希望这场纠纷能朝着有利于中国足球发展的方向解决,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权威。 鸣谢:中体产业 魏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