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状不具备法律效力 学校组委会都难辞其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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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45 华商网-华商报 |
在北京马拉松赛出现猝死事件后,组委会向外界出示了选手在报名之时签订的一份声明,称无论发生任何死亡事故,责任由本人(签名者)负责,而家属和相关人员均不能状告组委会并提出索赔要求。这份类似于“生死状”的声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大家对这份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怀疑。就此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陕西法律界的几位律师,他们对此事件各抒己见,但对这份声明,他们无一例外地指出,“生死状”不具备法律效力。 赵力行:组委会难辞其咎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力行认为,赛事组委会在这起意外事件上存在难以推卸的责任。赵力行说:“在选手报名参加比赛之前,组委会必须有一个告知行为,告诉选手应该注意的事项和何种身体疾病不能参加比赛。另外,组委会还必须对体检表进行严格审查。”在评价“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赵力行说:“首先要看这份声明是否违背了体育比赛的有关规则,即使没有违背规则,还存在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赵力行对组委会的说辞提出质疑:“如果说意外死亡组委会不负责任,那么出现伤残事件负不负责?像这种比赛组委会都设有救护车和医护人员,我想说的是,设立救护车和医护人员的目的是什么?既然要对意外伤病负责,为什么不对意外死亡负责?” 李学军:这是无效条款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军认为组委会负有组织责任,而这份声明属于无效条款。李学军说:“这份声明不受法律保护,就像某些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伤残意外声明一样,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过在评价组委会应该负有的责任时,李学军指出,组委会只应负有组织责任,而不应该对意外死亡的结果负责。 梁国安:家属的诉讼权不容剥夺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国安指出,不管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死者家属的诉讼权不容剥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分析组委会应该负有的责任时,梁国安说:“首先比赛要区分是属于公益性质还是商业行为。如果是公益性的,那么这份声明则具有一定可抗辩理由;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必须为死亡事件进行赔偿。”梁国安认为,组委会并不能凭借这份声明就推卸了责任,他说:“如果规则要求每个参赛者都必须要填写体检表,而实际没有严格执行的话,那么组委会将负有过失责任。”本报记者 杨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