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被告侵权 摄影师李征称其使用照片不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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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是非地 本报讯(新京报记者雷丹)日前,摄影师李征将著名歌手刘欢告上法庭,诉刘欢侵犯其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前天上午,李征及其律师就此事召开记者会,首次公开面对媒体。李征在现场展示了在刘欢个人演唱会中使用但未署他名字的照片。并对“告刘欢是炒作自己”的说法作出了回应。 李征在2004年初刘欢北京个人演唱会期间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这些图片后被用在刘欢演唱会现场、宣传海报、门票、邮票以及随后出版的DVD光碟上。据李征说,2004年1月18日,刘欢和妻子卢璐、妻弟卢璞等人来到李征工作室,与李征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了:刘欢组委会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李征拍摄的图片,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但是,这些照片在接下来的应用中,并未给李征署名。 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李征的著作权在刘欢个人演唱会举办过程中受到严重侵害。李征向法院起诉刘欢侵权是合理合法的。 李征状告刘欢侵权一事被媒体报道之后,出现了另一种说法,认为这是李征在利用刘欢的名气炒作自己。对此,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李征表示自己只是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说:“我从事摄影15年,以我在摄影圈中的名气,根本不需要借助明星来炒作自己。”同时,他还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自己说一声“对不起”,除了基本的诉讼费用之外,没有要求刘欢一方进行额外的经济赔偿。 前天,刘欢一方并未对此事作出明确回应,刘欢的妻子卢璐则在电话里表示:他们不会再对这件事情说些什么了,所有的一切都已经交给律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