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关于罢赛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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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9:23 河北日报 |
第十一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降级; (五)取消转会资格;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