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奥运奖金必须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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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8 武汉晚报 | |||||||||
据《每日新报》报道第28届雅典奥运会闭幕已多日,随着运动员奖金的逐步兑现,市民开始关注奥运健儿获奖后是否要缴税等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人士。 据悉,本届奥运会我国给予运动员的奖励是:金牌20万元,银牌12万元,铜牌8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依次不等。本市给予奥运健儿的奖励标准是:获得金牌奖励50万元,获得银牌奖励15万元,获得铜牌奖励10万元,获得第四名至八名奖励3万元。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市奥运健儿获得的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给予运动员的各项奖励则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获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实物、旅游等形式给予的奖励也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奖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譬如,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单位发给运动员40万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运动员实际所得为40—(40╳20%)=32万元。此外,单位发给个人的实物奖励(住房、汽车等),也要折合成人民币,由个人支付或由奖励实物的单位支付税款,两种形式均可。 (邓晶龙 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