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限速不减钱合法 律师告“沪宁高速”败诉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3:2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南京消息因沪宁高速拓宽实行限速,而收费标准没有降低。南京律师杨森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通行服务为由,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3元。27日下午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原告败诉。 由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拓宽施工,6月1日起全线限速,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80公里。6月9日,杨森乘坐私家车前往句容市办事,出南京城后他们便上了沪宁高速,一路上不断出
杨森认为限速侵害了他原本应该享有的更高速度的通行权。根据《民法通则》,沪宁高速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使他应该享有的通行权受到损害,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为此,他将沪宁高速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是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道路建设工程。在原告使用沪宁高速公路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并在沪宁高速公路各路口张贴该通告,原告在知道该通告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同意被告的相关服务标准。应该仍然按照惯常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森的诉讼请求。Y(杨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