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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没从耻辱中吸取教训:黑哨案审查三不该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9:32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灵魂。这要求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足坛扫黑,就必须将扫黑活动进行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

  文/左坚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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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多以前,司法首次介入体育界,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中国司法的又一次巨大突破。然而,从司法介入中国足坛扫黑事件的来龙去脉分析,司法部门并没有从以往仓促介入专业领域,却屡屡无功而返的耻辱中吸取教训,而是草率介入中国足坛,结果让关注中国足球的人更加失望。仔细反思,我认为以下三项举措是此次“司法幼稚病”发作的表征:

  一、在不该介入的时候介入

  这次司法介入足坛扫黑,是在各大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东方时空》以及《今日说法》等国家级媒体都已经反复报道足球黑哨事件后,高调行事的。关注这一事件的人都知道有许多足球裁判卷入了黑哨丑闻。此时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必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司法界不同于娱乐圈,不以吸引眼球为成功的标志,而是以公正司法为最低要求,关注的人越多,评判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公正的标准就越严格,要想让人认为实现了司法公正就越难。而此时,司法部门所掌握的证据却十分有限,也尚不清楚案外因素的干扰有多大,在远远没有作好公正司法的准备时,仓促介入。显然它在时机、证据收集及应对外部干扰的准备上都是不充分的。

  二、在不该追诉的时候追诉

  司法介入,以追诉足球比赛中的“黑哨”、“假球”行为在国外早已有之,不但意大利、法国这些足球强国存在对裁判收受贿赂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实例,就连马来西亚这种足球水平比我们更差的邻邦也追究过受贿裁判的刑事责任。

  不过,与中国司法介入足球不同的是,国外司法机关介入足球有其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它们的法律规定了包括裁判在内的仲裁人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例如,法国刑法规定,“鉴定人”、“仲裁人”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美国刑法规定,“律师”、“会计师”、“评价人”、“选手”以及“其他参与竞技或者展示的人员”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

  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足球裁判这类性质的人员可以构成任何受贿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根据现有法律足球裁判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则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这表明,足球裁判收“黑钱”、吹“黑哨”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至少是存在疑问的,而“疑罪从无”(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难之处时,应当按不构成犯罪论处)是中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通例。

  司法部门在这样的法律条件下介入足坛扫黑,并对龚建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底气必然不足,处理结果也必然引起非议。

  三、在不该停止追诉的时候停止

  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灵魂。这要求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足坛扫黑,就必须将扫黑活动进行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追究一部分“黑哨”而放过另一部分。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要比10次犯罪更严重地破坏法制。

  然而,恰恰是在这方面,司法介入让所有关注足坛扫黑的人大失所望。

  有关司法机关居然在处理完龚建平后,突然在人们的热切期盼和等待中完全停止了对所有“黑哨”的追诉活动,从而将其行为的不公正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正是这种不公正的司法活动加速龚建平的中年早逝,引发人们对他的同情与悲悯。

  假如其他“黑哨”也像龚建平那样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我们相信龚建平决不至于如此迅速地抑郁而终,因为在他用语言和行动进行忏悔的时候,不可能没有作好接受处罚的心里准备;而他完全没有预料到,当然也不可能作任何准备的,是居然只有他这样一个主动坦白交代问题的人走进监狱,从而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多年来——甚至在法律同行之间也私下开玩笑时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从这一角度看,今天众人为龚建平鸣不平,何尝不是在声讨司法介入足坛扫黑所造成的严重不公正?而正是有关司法机关在不该停止追诉的时候停止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了今天更多的人对中国足球和司法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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