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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房的户主究竟是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12:22 新闻午报

  “律师说法”栏目最近收到了读者这样一封来信:

  律师,你好!

  我是《新闻午报》的忠实读者,一直很关注“律师说法”栏目,我心中有一些难题,想向你请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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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回沪知青子女,于1989年回沪读高中,将户口落在二伯伯处的公房,是河南南路一间19平方米的大间。户主是二婶婶,我的二伯伯是第一次结婚,无亲生子女,但二婶婶是再婚,与前夫有两个女儿,她的小女儿的户口曾经落户在河南南路,后来在我未来上海时就迁出去了。而当时的户口中有三人:二伯伯、二婶婶和我。

  1993年,二伯伯去世,1999年二婶婶去世。二老去世后,我更改为户主,但房票本上依然是二婶婶的名字,房票本由其小女儿保管。在未与我打招呼的情况下,该房住进了一个80多岁的老人(此人是二婶婶的继父),之后,他一直住到现在。

  最近,二婶婶的小女儿向我提出,因该房屋是其母亲单位分配的,故要求将她的户口迁入,并成为户主,她还声称,如我不同意,她们是母女关系,照样可以迁进来。

  因今年该处房屋面临拆迁,故我心中有几点疑问:

  1、其小女儿的户口,未经我的同意,能通过其他手段进入吗?

  2、其小女儿能否以“该租赁房系其母亲分配,是遗产”为由,在拆迁时享有权益?如享有,占多大比例?

  3、我是户主,我能否更改房票本?如能,怎样更改?

  4、在拆迁时,我是否是第一权益人?享有哪些权益?

  5、在房屋的拆迁决定上,我是否还需征求其他子女的要求?居住的老人怎么办?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公房所有权的确认,一旦在这方面发生纠纷,也是相当棘手的问题。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黄武双律师,他作出了一些解答:

  1、关于户口迁入问题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你已经成为户主,因此,其他任何人想要将户口迁入均必须征得你的书面同意。

  2、关于能否继承死者公房使用权问题

  依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居住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他满足条件的同住人可以申请更改户名,成为公房的承租人。关于公房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建设部的《城市公房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有规定。

  3、关于更改户名问题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同住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出租人申请更改承租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二)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有居住困难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于1991年5月29日下发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将“居住困难”进一步解释为:(1)实际居住面积人均四平方米以下;(2)三代同室或两对夫妻同室;(3)其他严重不方便户。将“同住人”进一步解释为: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有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向管理该公房的机构申请更改户名,并取得公房使用凭证。

  4、关于拆迁的安置补偿及老人的居住问题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不去办理公房租用凭证的户名变更手续,拆迁人也只能与你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然,在拆迁之前,你最好还是办理户名变更手续,以防止其他纠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居住在该房屋之内的老人是不享有公房使用权的。他应该回到他自己的住处,如果自己没有住处,应由其子女或孙子女解决。

  一点提醒: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死亡后,其他同住人或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变更手续,以及时明确公房的权利人,这样可以防止将来进一步发生权利纠纷。文童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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