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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法律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4:09 大连日报

  这个案件曾在西岗区引起不小的波澜,它告诉人们一个道理:任何举报都要有依据,法律只相信确凿的证据。这个案件一波三折:当事人孙延富与刘某因为公司改制问题发生争执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18个月后宣判无罪;两年后,刘某不服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孙延富对他进行民事赔偿;在孙延富要求对刘某的伤害进行重新鉴定时,刘某又撤回了起诉。最近,当事人孙延富又走进西岗区检察院和西岗区法院,表示要追究证明他有罪的刘某等人的诬告陷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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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西岗区饮食公司改革现有的体制,成立了新一届董事会,孙延富担当了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月,孙延富主持召开了新一届董事会,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对不上交承包费的租赁网点负责人就地免职,收回网点。”

  2001年1月18日,在公司收回当事人刘某所承包的饭店后的第二天,孙延富和公司其他人员来到另一网点进行查封时,与当时来到现场的刘某发生争执。2001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孙延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检察机关逮捕。2002年9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是“孙延富用拳击打刘某面部,致使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孙延富定罪,同时刘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刘某被击伤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的事实经过,目击现场的众多证人当庭均未能证明确实系孙延富实施殴打行为所致,且证言先后矛盾。”

  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孙延富无罪,并且驳回了刘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无罪判决作出之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而刘某却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孙延富对刘某当初的伤害鉴定表示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而刘某又申请撤诉。中级法院于今年的4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刘某撤回上诉。

  获得无罪判决之后,孙延富开始起草一份“刑事自诉状”,将刘某对孙延富“故意伤害”作证的柳某、李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追究这些人的诬告陷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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