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规定:政府低价计税农民高价卖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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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非耕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及其他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在省政府昨日召开的全省“三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副省长王寿森介绍了我省“农业税率整体下调一个百分点”的具体规定。 非耕地产品免征特产税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若干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同类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产量核定其年常产,依照农业税税率改征农业税;对非耕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及其他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税率,按降点后的农业税税率执行,计税面积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面积确定;从今年起,全省农业税税率由7%下调为6%,农业税附加按降点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征收,单位、农场农业税税率由5%降至4%,不征农业税附加,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视情况多降或免征农业税;农业税计税价格维持不变等。 农业税按2002年的低粮价计算 据介绍,农业税计税价格维持不变是《意见》“让利于民”的最直接体现。《意见》规定,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2002年省政府确定的小麦1.06元/公斤,大米1.6元/公斤,小米1.16元/公斤执行。农业税实行货币计算、货币征收,农民缴粮按市场价计算,农业税按省政府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算。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小麦价格约为1.6元/公斤,大米约为3.0元/公斤。也就是说,省上以2002年的低价计算农业税,而农民则以市场价卖粮缴税。这样就把粮食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留给了农民,真正体现了政府“让利于民”的指导思想。 又讯 据各市统计局、农业局初步测算,今年全省夏粮面积为1955万亩,较上年减少7%;平均亩产230公斤,较上年增长近10%;预计总产450万吨,较上年增长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