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餐饮业与饭店新约定:饭菜混异物餐馆加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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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6:3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蕙)到餐厅就餐吃出了头发,难受;到娱乐场所开心却碰到“最低消费”规定,扫兴!为了规范西安市饭店饮食业的经营行为,日前,西安市商贸委、西安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了《西安市饭店餐饮行业行规行约》,对饭店餐饮行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种情况顾客可获加倍赔偿
《行规行约》规定,饭店餐厅因食品或饭菜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给予更换或退款,数量不足的应给予补足;饭店餐厅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时,有下列5种行为的,饭店餐厅除赔偿该食品、菜肴、酒水原价金额外,还应向消费者增加一倍的赔偿。 这5种行为包括:1.原材料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用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来做菜肴的;2.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3.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4.以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者说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5.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带宠物进餐饭店可拒绝接待 饭店餐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有权拒付标价外费用。饭馆、餐厅与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店方要提供自己无过错证据,如不能提供,应承担责任。饭店餐厅如果遇到消费者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进店等,可拒绝接待。 餐厅实行明码标价时,要在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价格与规格,餐厅如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应在显著位置告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