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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拆迁新规6月10日施行 估价以市场价为准(图)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7:4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小斌 舒阳)《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补偿方式及标准调整较大

  此次制定出台的《细则》,是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后的《细则》主要内容是,将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标准调整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符合安置政策的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价格标准为依据;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为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自行过渡补助费和自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不同类别地区规定了四个标准,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最低5元;3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最低3元;最高可分别达到9元和7元。

  政府不再统一组织拆迁

  《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当事人的含义界定、拆迁形式、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做了调整,突出和强化了管理的特性。其中规定:将原《细则》中对于拆迁的三种组织形式改变为两种,即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取消了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形式;将原来的三种拆迁补偿形式,调整为拆迁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细则》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还制定了优惠政策,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属于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的,按应交款额的50%扣减。

  违法建筑不予估价

  《规定》中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或者拆迁估价的估价结果为零;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7层以下(含7层)住宅房屋及3层以下(含3层)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评估。即根据西安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区位基准价和相应的修正体系对房屋进行估价。其中住宅房屋评估公式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进行评估;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价格表单位:元/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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