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解释范志毅“量刑”依据 杯赛出轨殃及联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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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3:52 东方体育日报 | |||||||||
“罚款两万,停赛五场。”这样的处罚“量刑”是如何得出的?为什么对范志毅的处罚范围既有杯赛,又包括联赛?中国足协官员昨天依据《纪律处罚办法》对此作了解释。 按照足协的工作程序,处罚的事实依据主要来自当场执法裁判和比赛监督的比赛报告。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调看比赛录像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比赛结束之后当晚,主裁判杨志强和比赛监督的汇报就传真到足协联赛部,值班人员第二天就将报告转交负责纪律处罚
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工作流程,足协方面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的形式,向各地的纪律委员征求意见。委员们最集中的意见就是根据《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两则条例来“量刑”。知情人士表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考虑,最终作出了停五场、罚两万元的决定。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其中给予运动员的处罚规定如下: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10000元罚款;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20000元罚款;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范志毅违纪事发足协杯赛场上,为何还要影响中甲联赛的比赛资格呢?纪律委员会官员的解释是,基本的依据是纪律处罚办法的第32条:“停赛处罚期超出同一项比赛期限的,其效力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其他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同一项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由于目前珠海中邦队在足协杯赛里仅获得了第二轮两个回合比赛的资格,因而其余3场停赛处罚要在第4至6轮的中甲联赛中执行。 作者:顾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