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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方男篮职员举报东家贿赂裁判被判查无实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原东方男篮职员向媒体举报东家曾用10万元收买裁判,近日法院判决———贿赂裁判查无实据

  新快报讯(记者 林牧)去年7月,原上海东方男篮鞍山训练基地负责人张骅伟向《球报》举报:上海队从鞍山基地套取10万元现金用于贿赂东方队与某南方强队比赛的主裁判。上海俱乐部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裁定:判原告东方男篮俱乐部胜诉,两被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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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在《球报》上公开道歉。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骅伟原系原告鞍山训练基地负责人。被告王景生系被告张骅伟的舅舅。张骅伟离职后,于2002年12月和被告王景生起诉要求原告返还借款50万元,经法院审理,已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两被告在上诉案件败诉之后,于2003年7月20日,向辽宁日报集团下属的《球报》举报称:原告在CBA联赛1999-2000赛季期间,用汇票套取鞍山训练基地10万元现金,用于贿赂东方队与某南方强队比赛的主裁判。

  2003年7月21日,《球报》记者与被告张骅伟、王景生进行了会面,并对两被告进行现场录音采访,张骅伟再次陈述其于前一天向《球报》进行举报的内容,王景生也予以证实,两人还分别亲笔书写证明一份,确认其所说内容属实。2003年7月24日,《球报》刊登名为“10万元引出篮坛案中案”一文,将两被告上述言论公之于众,之后,国内网站与多家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徐汇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张骅伟和王景生所称原告套取现金贿赂主裁判之说,并无相应证据可以印证。因此,两被告以向新闻媒体揭露原告所谓“丑闻”的形式来贬损原告,其目的十分明显,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富敏荣律师透露,原告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但两名被告还未对此判决作出相应表态。

  案件链接

  2003年7月20日,《球报》接到一位名叫张骅伟的人的电话,他称1999-2000赛季男篮联赛期间,上海东方大鲨鱼俱乐部以一张1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从他的“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鞍山训练基地”套取了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张骅伟说,这笔钱,东方男篮是准备用于贿赂大鲨鱼主场与某南方强队一战的主裁判。随后,《球报》在上海对张骅伟进行了深入采访并以《10万元牵出篮坛案中案》一文引起强烈反响。

  事件中所涉及的上海东方大鲨鱼俱乐部随后起诉了张骅伟以及王景生,要求法院追究两人侵犯名誉权并给予赔偿。(马戈)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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