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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赔偿案一审做出判决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9:5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炜)昨天上午,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宁将赔偿曲乐恒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用具费等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3万余元。

  对于法院的宣判结果,被告和原告双方均表示要在进一步考虑之后再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其中张玉宁的律师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比较高。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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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内有权利提出上诉,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被告须在判决之日起10日内交付赔偿金额。

  2003年10月24日,此案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正式开庭,曲乐恒的律师提出张玉宁向曲乐恒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补助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573万余元人民币,而张玉宁的律师则认为原告方提出的要求与被告方计算的赔偿金额有很大距离,双方对赔偿金额问题的分歧相当大。

  2000年4月26日晚,当时身为辽宁足球队队员的曲乐恒、张玉宁和王刚驾车外出,张玉宁任司机,曲乐恒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当车行驶到沈阳市郊时,为躲避对面驶来的车辆,3人乘坐的车撞到了路边的树上,张玉宁、王刚均受轻伤,曲乐恒伤势较重,被医院确诊为脊椎损伤合并截瘫,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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