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车祸案”一审判决 曲乐恒获赔26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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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8:25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持续了数年之久的“曲乐恒、张玉宁车祸案”3月8日上午终于有了一个明确说法,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玉宁10日内向曲乐恒赔偿263万余元人民币。据悉,对此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双方均不甚满意,张玉宁的代理人初步决定将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早在去年10月份,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曾就“曲张车祸案”进行过公开庭审,当
法院的判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由于张玉宁驾驶车辆不当,致使曲乐恒重伤,属节瘫一级伤残,张玉宁应承担事故的完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张玉宁十日内向曲乐恒赔偿人民币共2635566.64元。如被告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提出四点意见:第一,法院给曲乐恒判的误工费,是以每年50万元人民币为标准来计算的,而50万元是在曲乐恒能够踢上球拿到奖金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到。球员的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用其第一年收入来推定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收入不合常理;第二,曲乐恒所提出报销的残疾人用品费用偏高,可以说是高的离谱;第三,曲乐恒提出了1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金,法院最后判了70万元,这7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没有根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也从来没有这么高精神赔偿的先例。第四,曲乐恒治疗期间的的护理费用亦偏高,其护理费用和误工费有重叠之处。 基于上述理由,在征求张玉宁及其家人意见之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初步决定提起上诉,具体的上诉时间、方式与上诉条款,还有待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的263万余元的巨额赔偿金,作为原告方的曲乐恒也并不满意,他表示这与他所要求的近6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曲乐恒同时表示,他会否采取下一步的举动,还有待观察张玉宁一家的态度。(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