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宁赔曲乐恒26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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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7: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纠缠了近三年的曲乐恒车祸案终于有了结果。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后,昨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张玉宁支付曲乐恒263万余元民事赔偿费用,其中包括7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曲乐恒前晚回到沈阳,他在姐夫的陪同下到庭,而被告方只有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琳到庭。本次开庭主要就是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昨日宣判的焦点集中在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上。曲乐恒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但赔偿数额由原告要求的100万元被判定为70万元,其中张玉宁当面向原告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法院要求被告人张玉宁赔偿原告曲乐恒医药费36.6万元;陪护费32500元;住宿费10万余元,交通费11700元,伙食费14000元;伤残人生活费13万元;伤残人用品530700元;日后的护理费13万余元;误工费5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70万元,营养费21300元,伤残人鉴定费400元;残疾人用具维修费1万元。总计为2635566.64元。 法庭宣判结束之后,曲乐恒表示还没决定是否上诉。而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琳表示:“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精神损失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看来误工费比想象的要高,是否上诉还要等我和当事人商量后才能决定。” 记者胡锐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