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方男篮法庭上再“过招” 马健三页诉状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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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4:13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昨天,马健与东方男篮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市一中院二审。马健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度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对垒”。 和一审开庭一样,昨天,马健依然没有露面,但长达3页的上诉状鲜明地表达出他的“说法”。他仍坚持要求东方男篮撤消对自己的解除服役合同。东方男篮对马健提出的每条理由逐一“过招”。 “过招”一:伤病是签约前还是签约后? 马健:自己的伤病是连续性的,何况当时已经34岁。 东方男篮:如有伤病,签约时就应告知俱乐部。 “过招”二:是主力队员吗?马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乙方(运动员)原有伤病无法以符合甲方(公司)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公司可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他。但合同里没说马健是主力球员,要达到什么“水准”自然说不清。 东方男篮:双方合同约定的年薪是60万元,明显高过其他国内运动员,不是主力是什么? “过招”三:比赛是培训吗? 马健:按照《劳动法》,即使公司要和自己解约,也必须经过一段培训期。 东方男篮:从签约后的第一场比赛开始,实际上就开始培训,这是职业篮球的特点。 在昨天的庭审最后,当审判长向双方询问是否请求调解时,马健方表示愿意;而东方男篮则一口拒绝。 如果当初双方在签约前,先“麻烦”对运动员作彻底体检,后来的“麻烦”本可避免。 案件回看 2002年,马健被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看中,在没有作彻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之后的联赛期间,马健场上的表现让公司大失所望。去年3月3日,马健收到公司解约通知。于是,马健在去年5月6日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诉讼要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