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公民权利的重诺与自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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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8:58 中国新闻网 |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胡锦涛主席在访问法国期间表示,中国政府已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约的建议。这个又被称为《B公约》的国际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本刊记者/田冰 1月27日下午,全球华人正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当中,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巴黎波旁宫内的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谈到中国的发展时,他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他介绍,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中国已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两国在随后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中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 《B公约》比《A公约》重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起该公约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我国是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A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2003年6月27日,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该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 《B公约》规定的应受保护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公正审判权、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法律前平等,等等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李红云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虽然两个公约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权保护国际公约,但在权利实现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一般来说,《A公约》强调的是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介入;而《B公约》的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 用学者们的话说,《A公约》保护的是“积极自由”,也就是说,是公民要求国家、社会为他做些什么;《B公约》保护的则是公民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不希望国家、社会对他做些什么。相比之下,《B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约束政府的权力 如果说《A公约》是授予了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因此,一般各国都是先接受《A公约》,然后才接受《B公约》。截止到2002年10月31日,有149个国家批准B公约,另有7个国家签署但还没有批准。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B公约》,此后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一直在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 如果我们批准《B公约》,政府所面临的挑战将不同于《A公约》,因为两项公约在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方式方面有着不同的原则规定。《B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A公约》第2条第1款则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措施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用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的实现。” 李红云解释说,《B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而《A公约》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渐进实现”的义务。这是由于《A公约》中规定的许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属于纲领性或目标性的权利,有待于经济和其他社会条件的发展。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不同,它们原则上都应该并且能够通过司法救济得到保障。因此,公约要求缔约国“立即实现”公约条款的义务。 那么,《B公约》如果获得批准,中国公民是否能就其中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害,在我国法院直接请求获得司法救济? 在国际法上,国家如何适用条约,没有统一的规则,通常是由各国的国内法,特别是由宪法来决定的。对于中国政府来讲,一旦批准《B公约》,就将承担应“立即实现”的庄严义务。但是,中国在国际条约适用方面的实践是比较特殊的。李红云认为,我国宪法中比较广泛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但问题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在我国法院却不能被直接适用。 至于宪法与《B公约》的关系,也是中国宪法中的一个“盲点”,因为中国宪法对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一直还保持着沉默。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B公约》仍然难以在中国的法院直接适用。因此,我国今后如何实施这项人权公约,将面临着如何适用该公约的一系列国内法上的重大课题。 不过,不管怎样,中国政府签署并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就表明了中国促进、保护人权的庄重态度。 死刑会被废除吗? 当然,即使中国批准《B公约》,也会对部分条款采取“保留”政策。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副教授介绍,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有一些国家对其中的条款提出了多达一百多项的保留。 中国有可能保留的是死刑条款。罗艳华副教授说,《B公约》规定,只有对“最严重的罪行”才能判处死刑,而所谓最严重的罪行主要是指故意杀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罪行。中国刑法也规定只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但是可适用死刑的罪名较多。而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对刑法做大幅度的修改是不现实、也是不合适的。此外,受基本国情(如人口、祖国统一等因素)的限制,在“自由迁徙权”、“禁止战争宣传”等条款上也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 但可以相信,中国的保留将会越来越少。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楠来研究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人权公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与中国人权法制的思想是一致的、吻合的——如果两者相差太大,中国也不会去争取的,也没有条件来谈。这是中国可以签署并在将来批准该公约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