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报:中国足协越权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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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8:40 中体在线-中国体育报 | |
近日来围绕着足协有否权力取消《足球》报采访权的讨论渐起,各方声音不一,但从法律方面上看,所谓争议其实早有定论。 2000年1月17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曾经在北京召开了一个专题研讨会。到会的专家们指出:根据体育竞赛的国际惯例,根据我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足协作为我国足球界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具有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包括全国足球竞赛中 从当时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对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的采访权一事做出如下分析: 中国足协停止《足球》报和该报社记者的采访资格,是指他们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足球比赛”的资格,并不是取消有关媒体和记者整个新闻采访的身份和资格,这中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足球》报实际上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单方面强调自己的新闻采访权。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因此,记者享有采访的自由和权利,但被采访者也有拒绝被采访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足协在进行其行业管理的时候,制定了《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等规定,要求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当一些媒体和记者违反这些规定而导致被采访对象受到损害时,中国足协暂时停止这些媒体和记者采访的权利,就是拒绝他们的继续采访。 作为一家新闻媒体,采访是其权利,中国足协没有权利剥夺《足球》报的采访权,但是中国足协有权利对《足球》报不提供可以提供的采访便利条件,例如办理相关采访证件等。 事实上,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的采访权的这种做法并不是什么“独家发明”,不仅国际上的重大比赛如奥运会、世界杯,其主办者是这么做的,而且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及各单项体育协会的比赛主办者也是这么做的。这种做法,不仅是体育行业管理的需要,也符合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和中宣部的有关指示精神。 取缔和取消媒体和记者的新闻记者身份,是人民法院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利。而在违规者为纠正其错误期间,赛事主办者不接受某些违规媒体和记者对自己所主办的足球比赛的采访,是中国足协的权力。 在这个问题上,两种概念、两种权力要分清,中国足协的处理并没有任何违法和越权之处。如果造假新闻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甚至屡错不改,中国足协还有权做出进一步反应。 本报记者 陈晓光 注:参加2000年该专题研讨会的专家包括: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家兴、罗玉中,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应松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中孚,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原民法室副主任肖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和中国侨联法律部负责人郭阳。(来源:中国体育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