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协会常务理事认为足协“封杀令”已违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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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8:23 东方网-文汇报 | ||||||||||
驻京记者孙健敏报道 胡教授指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新闻报道权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高于中国足协自身利益的,只有在新闻报道威胁到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由法院或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取缔相关的媒体,让它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而且在这么做时,一定要有足够的理由。因此在这一事件上,如果中国足协觉得《足球》报的报道不实,有诽谤的嫌疑,可以采用诉讼的方法来对《足球》报进行起诉,而无权使用行政手段来单方面限制《足球》报的采访权。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来对这一事件作出界定,因而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足协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了宪法。 当记者表示,中国足协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是否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控制“采访证”的发放?胡教授认为,从宪法精神来看,一般群众团体是无权规定哪些媒体可以报道、哪些媒体不可以报道,但是在场地有限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报纸的影响力,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但是这个原则必须是正当的,而不能是带排斥性的或是不公正的。具体到这件事情来看,在中国的足球报道领域里,《足球》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足协不给《足球》报发采访证的理由又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所以这种做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